强化对银行代位履职的监管

黎应扬 刘舒 |2014-03-25 21:04765

随着货物贸易改革的推进,货物进出口收付汇程序逐渐简化,外汇指定银行履行外汇局的“间接监管”(即代位履职)职能迎来新的考验。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行动中我们发现,部分银行为追求短期利益放松了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为虚假转口贸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作者:黎应扬 刘舒 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部分银行在利益驱动下置业务真实性审核于不顾,为虚假转口贸易创造了条件;而监管部门对银行代位履职的监督和指导不足,也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随着货物贸易改革的推进,货物进出口收付汇程序逐渐简化,外汇指定银行履行外汇局的“间接监管”(即代位履职)职能迎来新的考验。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行动中我们发现,部分银行为追求短期利益放松了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为虚假转口贸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代位履职面临的问题

  内控制度流于形式。A银行于2013年2月27日为甲公司办理了1笔80.2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付汇。在专项行动中我们发现,甲公司留存在A银行的仓单复印件存在涂改日期、货主、重量和存货地等问题。然而,该复印件上却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由此可见,A银行在未收到并核实仓单原件的情况下,就完成了审核,导致单证审核走形式,变相为虚假转口贸易开辟“绿色通道”。

  内控制度缺乏针对性且执行流于形式是罪魁祸首。A银行虽制定有《A银行国际贸易汇款融资实施细则》、《A银行货物贸易涉外汇款业务实施细则》以及《A银行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但缺少针对转口贸易业务而专门制定的内控制度,致使银行从业人员办理业务时无据可依。此外,A银行从业人员未切实履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责任,单证审核环节缺失,在未按有关内控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情况下,即做出有利于业务办理的批注,致单证审核流于形式,虚假转口贸易乘虚而入。

  只重保证金轻视真实性。B银行于2012年9月27日为乙公司办理1笔627.9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付汇时,在只收取三分之二人民币保证金的情况下,即向其提供了期限334天、利率为Libor+1.4%的进口应付款融资(T/T押汇)。专项行动检查发现,面对审查,乙公司一直无法提供与该笔业务相对应的第三方单证来证实该笔贸易的真实性。由此可见,B银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并未对该笔付汇的贸易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保证金制度使“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贯彻虚大于实,间接弱化了银行代位履职意识。B银行制定的国际结算业务作业规程中,单独列有保证金业务作业流程,指出“国际结算业务中涉及的保证金是指我行应客户申请对外开办信用证(含国内证)、保函以及海外代付等业务时,为控制风险,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支付性质的备付款项”。当客户向该行申请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时,在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即向客户提供了贸易融资。该行从业人员简单地认为,只要企业提供了保证金质押或担保,就不存在信用风险,而且可为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扩大存款规模,压低存贷比指标。因此,保证金制度的存在往往成为银行放松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借口,银行从业人员仅凭经验对企业客户资质做出判断,“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名存实亡。

  只求绩效增长不管逻辑矛盾。C银行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和31日、2013年3月8日为某鞋业有限公司办理了三笔合计586.79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付汇。该转口贸易的货物为电解铜,但付汇企业是一家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电解铜转口贸易不属于它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提供的付汇材料中,提单为虚假提单。据了解,该业务的保证金也为银行带来了相应的存款。

  银行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分支机构为追求存贷比、结算量以及中间业务的增长,为完成上级行绩效考核的目标,置业务真实性审核于不顾。当然,转口贸易管理的疏漏、对银行代位履职的监督和指导不足、未能让违规者及时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也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了可乘之机。正因如此,在开展专项行动和进一步出台管理政策之后,银行对转口贸易真实性的审核有所加强。

  多措并举提升外汇管理效能

  强化内控制度检查。内控制度是银行风险的防火墙,只有完善内控制度,才能保证银行业务办理有章可循。外汇管理部门应从内控制度着手,把好内控关。一是要考察银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是转口贸易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业务审核流程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二是要加大对已有内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银行是否按制度要求审核并留存了有关转口贸易业务资料。

  规范外汇贸易融资保证金政策。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勾结银行构造虚假转口贸易,套取境内外资金“利差”,从而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建议出台规范转口贸易保证金政策,如只能按期限获得定期利息等,以从源头上减少转口贸易的多重套利行为,消除虚假转口贸易获利途径,净化外汇市场环境。

  推进风险提示制度化。将风险提示作为窗口指导的重要手段,推动风险提示制度化,以向银行及时提示金融风险,严控虚假贸易背景的融资和套利行为。风险提示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日常检查中挖掘出来的涉及外汇业务的银行、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风险提示的范围应囊括地区所有的外汇指定银行;风险提示的手段主要采取口头警示和书面通报,并相互结合,灵活掌握;风险提示的频率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构建企业贸易融资信息平台。在上一阶段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专项行动中,同一企业使用同一单证在不同银行重复收付汇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单个银行难以全面获取企业客户的贸易融资信息,因而无法对贸易背景实施有效监控,真实性审核难度大。建议搭建企业客户贸易融资信息平台,在保护客户信息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共享,给予银行更多的信息来源和渠道,以提高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把控能力。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5期 3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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