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恶性膨胀的原因
企业对信用政策缺乏科学的认识。企业对信用政策的认识和运用还存在局限性,其仅仅停留在产品畅销时就实行紧绷的销售政策,销路不畅时则采用宽松的销售政策,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一)信用环境
当今,我国的信用环境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企业对信用政策缺乏科学的认识。企业对信用政策的认识和运用还存在局限性,其仅仅停留在产品畅销时就实行紧绷的销售政策,销路不畅时则采用宽松的销售政策,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2.有些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违约赖账。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100万元的货款。乙给甲的信用条件是10天付清,给予2%的现金折扣;20天付清,给予1%的现金折扣;超过20天不给现金折扣。假如此时甲企业正好有一个机会进行投资,而且投资的利率高于2%,此时,甲企业可能会拿这笔钱去投资,而不是去还货款,致使乙企业的应收账款增加。
(二)制度不规范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企业对领导应收账款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只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以及利润上,忽视了内部管理控制。他们认为只要企业的销售额大、市场占有率高以及账面利润大就表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因此他们狠抓生产,进行大量的赊销,结果必然造成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加。
2.企业缺乏严密的赊销内部控制制度。严密的赊销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把应收账款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坏账损失,防止销售人员徇私舞弊的重要措施。它包括赊销审批、及时完整记账、定期对账和超期催收。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赊销合同不严谨,合同、合约、审批手续等资料散落、遗失等现象,造成企业的应收账款不能如期收回。还有些企业根本就不存在审批,都是由企业领导说了算。这些因素都会造成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加。
3.没有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目前有些企业对坏账准备金制度的认识不够,认为计提坏账准备很麻烦,既不计提坏账准备,也不对坏账进行核销。更重要的是计提坏账准备会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有些企业领导为了显示其在职时的业绩,不愿让会计人员计提坏账准备,这样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总额。
(三)人为因素
1.一些企业领导利欲熏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出现,一些企业领导出于各自的目的,要求会计人员做假账,使得应收账款虚增;有的企业领导将本企业的部分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中,用于购车、买房、公款吃喝,并将转进的收入和支出直接在往来账中冲销;还有一部分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作“跳板”转移资金入“小金库”,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甚至有的企业领导与其关系户相互勾结,通过设立应收、应付账户直接套取现金;有些企业为了偷漏国家税收,将企业销售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反复地做调账游戏,达到少交税金的目的。
2.企业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低下。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有些企业会计人员利欲熏心,不惜乱设应收账款账户,挪用公款,造成应收账款虚增;为了偷税漏税,故意转移资金,有的企业会计主管甚至同企业领导相互串通;有些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得到企业领导的赏识,故意做假账;还有些企业会计人员迫于企业领导的压力而做假账。
3.部分企业经办人员私下收取好处费。现在有些企业经办人员由于私下收取了别人的好处费,该现销的却给予赊销,致使应收账款不必要的增加;还有些企业经办人员,将本已收回的应收账款不上缴,擅留自己使用或暂存银行,然后自己拿取利息,更有甚者,将收回的资金拿去投资,获取更大的利润,从而造成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四)惩罚力度不够
应收账款的恶性膨胀与惩罚力度不够有着很大的关系。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利用我国法律对其惩罚力度不够的缺陷故意做假账(如建立空悬账户),使得应收账款膨胀。我国现行的《会计法》第45条中规定:对于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这一条中,法律规定对尚不够成犯罪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就不够合理,不应当规定罚款的上下限,应根据企业从中得到的好处来决定应罚多少款。有些企业正是利用法律规定了罚款上下限的缺陷使本企业从做假账中得到的好处大于处罚损失,而且还有些企业抱着这样一种想法:如果不被发现企业就赚了,即使被发现,也不过就罚点款。究其原因,还是惩罚力度不够。在这一规定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对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给这些会计人员钻了法律这一缺陷的空子,即敢冒风险做假账。笔者认为应该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使会计人员的“失”大于“得”。
二、防止应收账款恶性膨胀的对策
1.对购货单位进行信用评估,建立合理的信用政策。企业应根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最有利的信用条件;衡量坏账损失和收账费用的大小,确定采取怎样的收账政策。企业在正确评估了赊购单位的信用之后,再对照本企业的信用条件,对客户进行综合调查,以确定是否能赊销及赊销额度。
2.健全考核系统。应制定应收款项考核指标,既要设置绝对数指标(如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数),也要设置相对数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这些指标要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其考核结果与经营者及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促使全体员工关心应收款项的清收情况,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点。对造成逾期未收回应收款项的责任人可分别采取限期收款、停职催款、收款发薪等措施,明确清收责任。
3.建立应收账款核查清理制度。为了防止新的应收账款的发生,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研究市场营销策略,研究客户资信程度,对那些信誉低、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只能采取现销不能采用赊销;对那些信誉好、业务往来多的客户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还应签订还款计划,最好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货款,尽量减少新的坏账的发生。
4.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从如下几方面来完善:①健全的审批制度。企业发生的每一项销售和收款业务,都应经过严格的审批,在审批确认后,才能作为应收账款入账,以防止不必要的应收账款的增加。②加强应收账款日常动态状况的传递与报送。应收款项发生后,企业财会部门应每间隔一定的时间以文书、表格形式向有关的业务部门、责任经办人员、企业领导传递应收款项的动态信息,最好是一月一次甚至更短,督促和提示上述有关人员及部门催收,而对逾期未结清的应收款项则通报的时间应更短。这样既能使企业领导、业务部门及时掌握应收款项的动态信息,也可使责任经办人员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情况及时了解,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及压力感,杜绝互不通气、到期不讨、逾期不催的状况发生。③加强应收款项的日常定时询证及对对方单位动态状况的定时了解。企业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对方单位定时发送询证函,核实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确保诉讼的时效性,这样可以防止应收账款体外循环的现象发生,堵塞违规违法行为的漏洞及防止法律诉讼的失效,如发函不回应引起重视。除此之外,还要定期了解对方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人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对方单位突然变故而导致应收款项无法收回。④保持管理信息畅通,避免信息失真。企业一般应建立应收账款情况月报制度。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如账龄超过30天的,企业的财务主管应进行分析研究,对不同欠款单位落实具体的催款策略。⑤制定往来款项对账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的特点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往来款项对账制度,并严格执行。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六个常用往来账科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是灵活性很强且存在一定交融性的会计核算符号,在平时企业的相关人员很容易从中做手脚。因此首先要查看账账是否相符即这些账户的总账与明细账及有关部门的备查往来台账是否相符;其次是询证核实这些账户明细账目的真实性;再次是检查该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与账龄;最后将这些账户按户名分为正常的、可疑的、关注的、逾期的、损失的五大类,并对正常以外的其他四类账户逐个进行重点检查与分析,同时进一步了解账户对方单位具体的现时状况,并将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商讨具体对策。⑥采取有效的催收手段。对超过约定期限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清收方法:第一,委托讨债公司去讨债;第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第三,从债务人那里取得一定的有价值的货物,折价抵偿其债务;第四,由债务人划出一部分应收款项给债权人以抵偿自身的债务,但这部分应收款项必须是债权人愿意接受的;第五,争取债转股(将应收款项转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5.实行内、外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审核年度财会工作报告,尤其是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和坏账损失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透明度,促进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提高。审计机构必须弄清应收账款的来龙去脉,避免坏账损失扩大化,避免侵吞公有资产的行为发生,一旦发现违法乱纪问题务必从严处罚。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国家应该委托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报告,一旦出现虚假报告,由注册会计师负责。
6.加大惩罚力度。国家应该对怂恿威胁企业会计人员做假账的企业领导进行严厉的惩罚,加大惩罚力度。笔者认为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国有企业,应该撤销企业领导的职务而且不允许其以后在国有企业担任要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私有企业,主要从经济上进行处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罚款,但应遵循一条原则,即罚款额要远远大于企业所做的假账额;对于三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应该在罚款的同时对其领导人员进行教育。国家对做假账的会计人员的惩罚力度也要加大,在进行处罚时还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故意与企业领导勾结者,应取消其从事会计的资格,还要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迫于企业领导的压力而做假账的会计人员,应该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就业;对于那些敢于揭露企业“黑幕”的会计人员,国家要对其进行奖励,做到奖惩分明;对于那些利欲熏心的企业经办人员,企业应该解雇他,并追回相应的损失,同时国家还要对这类经办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