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包: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大提速
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可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以往,中小企业出口货物,在退税操作上,负责代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享受退税利益,而仅负责收回“两单”,由委托方中小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利益。
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可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这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带来的政策变化,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了业务范围,也加快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13号公告:拓宽退税渠道
“退税时间将由过去自行办理的一个月左右缩短为出口后三天,即使数额小于100元的退税款也能方便取得。”深圳市某自控生产厂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今年4月1日起,这种事例将不会是个例,全国中小企业都可获得这样的机会。
这种变化源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公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如果同时具备: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这四个条件,那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业内专家介绍,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行为,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对这种行为,财税部门很早就明确不给予退税。13号公告否定了过去的规定,允许退税。此举无疑增加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新通道,可以帮助国内众多中小企业快速办理出口退税等事项。
出口企业退税的总体过程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企业出口收汇的过程;二是企业申请退税取得退税款的过程。因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出口退税凭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里规定的“两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收汇凭证。
以往,中小企业出口货物,在退税操作上,负责代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享受退税利益,而仅负责收回“两单”,由委托方中小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利益。
13号公告改变了这种操作模式,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今后,中小企业与外商达成出口意向后,自行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或介绍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具委托出口函,再与其签订货物内销合同,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收汇、申请退税(具体程序参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简图”)。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收取代理费及赚取出口各环节费用折扣。表面上,虽然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了退税利益,但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共享退税利益。
中小企业:出口货物方便了
看到13号公告,众多中小企业兴奋不已。
大连荣浩家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孙荣涛向记者介绍,该公司主要是对日本出口家具,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700多万元。以前,公司为了顺利通关出口并尽快拿到退税款,特聘请了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这项业务。这名由于这些业务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专职人员的工资一年要近8万元左右,再如果加上其他的设备配置费用,开支不小对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不小开支。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较快,如果对某个政策掌握不透彻,还会导致出口退税款延误或者退不了税。孙荣涛说:“13号公告出来后,允许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公司一年就能节约5万元左右。而且更关键的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关,不仅能保证政策的及时性、准确性,业务办理也会流畅很多,能帮助我们更快拿到退税款、更快回笼资金。另外,我们只需要和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不用担心政策掌握不好带来的不可控风险,我们能专心致志搞生产,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孙荣涛说。
福建省大田县展拓塑胶电子制品厂是一家生产电脑配件的企业,企业规模不大。像这样的中小型企业,在大田县还有很多。老板谭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给客户的账期是90天,但是公司收到出口退税要180天,甚至270天。”出口退税难以足额及时返回,给他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由于没有专门的报关员,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常常会遇到问题。有一回公司就因为单据不能及时凑齐而不得不放弃退税。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各地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不尽相同,一般都在三个月到六个月左右,也有不少企业反映有时会达到七个月甚至一年才拿到退税款。出口退税周期长,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
在朋友的引荐下,展拓电子公司和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达成了合作。合作之后,展拓电子公司做外贸的效率成倍提升。谭先生告诉记者,最显著的变化是,通关从两三天缩减到6小时。退税款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前预支给企业,拿到退税款的时间从以前的3个月缩减到3天。融资从申请到拿到贷款也可减至6个小时。谭先生算了笔账,
一家中小企业做外贸,必须配备2人~3人做相关流程,一年费用至少二三十万元。如果外包给专门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年三五万元就能搞定,而且服务往往更加专业、更加高效。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胡绵鹏告诉记者,由于中小企业在税务机关的资信级别相对较低,申报退税需要资料较多,税务机关对其申报退税的审核也相对较严格,导致退税周期长。另外,目前税务、外管、海关、质检等部门资信情况已经共享,企业如果在其中一个部门资信有污点,就会影响其在其他部门的资信。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如果被外管局认定为B类或C类企业,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收汇凭证。为了摆脱这一尴尬局面,有的中小企业或者将国外客户拱手出让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做国内业务,放弃国外市场。13号公告实施后,中小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既方便快捷,又能获得退税利益,中小企业的上述困惑迎刃而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机遇与风险同在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专门提供物流、报关、担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业务的企业。13号公告给这些企业既带来了机遇,也有风险。
机遇是有利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增大社会影响力、增加客户群。以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例,2013年一达通平台实现进出口总额37亿美元,同比增长117.6%,在当年全国一般贸易出口排名中位列第四。截至2013年12月,其服务的客户数量达到11598家,其中中小企业(年退税额≤100万元)占96.42%。13号公告实施后,一达通每月新增客户数保守估计将达1000家。
风险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了自营出口的责任,放大了自己的风险。这方面也有先例。
2012年,福建省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某陶瓷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陶瓷公司的产品,双方一直合作顺利。直至2013年11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突然收到陶瓷公司因业务原因,暂停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此时,陶瓷公司仍有两笔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货物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经多次催讨,陶瓷公司仍未能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出口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故对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并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
中税咨询集团高级税务经理杨继美认为,13号公告既赋予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可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的主体资格,同时也赋予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就是出现问题时,比如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因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如何应对潜在的风险?
第一,要提高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的认识,对出口退税做全面规划,在实现涉税利益的同时注意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从事此业务时,应该对中小企业的生产场地、实际生产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报关出口时对实际出口产品进行查验,同时对国外客户也应该进行一定的资质调查,不要为了简化操作而疏于查验,为某些不法小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打开方便之门,待东窗事发后让自己在各部门信誉蒙受损失。
第二,出口退税单据、账册等单据要及时收集,发现不完备的及时修改,在出口退税申报前切实做到账单一致、单单一致、单票一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收购中小企业产品并代理其出口退税时,不要过早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中小企业,应预留一部分货款,避免中小企业在逃或因产品质量、增值税发票等出现问题影响退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对有关出口退税单证的收集、提供做出明确的约定,从而为以后顺利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扫清障碍。对于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委托外贸服务公司出口退税中,对涉税利益的分配应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税务局: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
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尹宏表示,新政策出台以后,中小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所理顺,引导了外贸公司更加规范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大连市国税局的管户中,常年有出口业务的约有4300户左右,其中年出口额过亿元的不到200户,中小企业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新政策的影响面很大。目前,大连市国税局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纳税人都了解政策,能够恰当地利用好政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发布最新退税政策要点,做好退税业务提醒,防止企业发生漏报和超期申报等风险。此外,新政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新办企业以及部分纳税信誉比较低的企业,改变模式后,税务机关仍要积极应对,对涉及这类企业的业务仍旧需要关注,防范化解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干部学院教授高金平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和服务。一是加快退税审核审批进度,进一步简化退税审核审批程序,对外贸企业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及时审核及时审批,对生产企业做到“当月申报、当月审核”,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二是落实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新举措,如放宽收汇资料的申报期限、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缩短对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审核期限,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优化退税服务,加强出口企业宣传和培训;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出口退税远程申报进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中国税务报 记者 陈大元 陈荣富 郑国勇 田俊 通讯员 陈俊峰 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