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税务指南:去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盘点
2013年,当“营改增”轰轰烈烈地推行到全国各地时,企业所得税似乎遵循其中性原则,保持低调,政策发布与往年相比也少了一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2013年,当“营改增”轰轰烈烈地推行到全国各地时,企业所得税似乎遵循其中性原则,保持低调,政策发布与往年相比也少了一些。国家新一轮改革的纲领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税制改革的内容中也没有直接提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目标,但明确提出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这实际上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已经基本成熟。
从总体看,2013年发布的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务实细致,明确细化具体政策执行口径、调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完善所得税管理制度,成为2013年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基调。
明确细化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新的经济事项又层出不穷,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许多原则事项,但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各方的立场和理解不同,造成同一事项执行同一政策的结果不同,因此总局每年总要出台一系列统一口径的文件。
和以往年度略有不同的是,今年没有一个像2010年34号、2012年15号的汇总性文件,而是成熟一个就发布一个,发布一个就解读一个,便于各地执行。
一、关键字:维简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明确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办法,即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扣除,计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税法的要求扣除或摊销的处理原则与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相同。
二、关键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明确纳税人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专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在总局的政策解读中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非规定保险,相关费用无需用人单位承担,即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
三、关键字:密不可分、技术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解释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的“密不可分”四个字,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相关业务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并与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两个条件。
四、关键字: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进一步解释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四条,明确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耐人寻味的是总局在发布的政策解读中说:“对电信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日常服务等,属于提供销售劳务,不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相应地,电信企业为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畴。”说白了,就是电信企业的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受5%的限额控制。
五、关键字:混合性投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混合性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3.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5.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六、关键字:企业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是对2012年发布的40号公告的调整和补充。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但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键字:营改增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键字:公益性捐赠支出
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调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一、关键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了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明确规定了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范围以及不允许扣除的费用范围。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试点地区内执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键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主要是针对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层面的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该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一是依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公告明确该项优惠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二是对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问题加以明确。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计算。
该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2013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不少是针对重点行业及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等等。
规范完善所得税管理制度
一、关键字: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的修订和完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1.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共七条)。主要包括税款分配基本格局、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的内容,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征收部分,突出了汇缴申报中分支机构分配表(第十一条)的作用,明确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第九条),以利于相互比对,也有利于就地启动税务检查。
2.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共八条)。概括了总机构、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全过程,与28号文件相比,这一计算过程更加完整和系统,突出强调了总机构计算公式(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计算公式(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第十七条)、总分机构不同税率情况下的计算(第十八条)和计算错误的处理(第二十条)。
3.日常管理(共十一条)。初步搭建了一个涵盖税务登记信息沟通、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挂靠机构处理、资产损失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税务检查(税款计算、分配、信息沟通)、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划分、征收方式鉴定等较为系统的日常管理体系。突出了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性(第四章),强调了就地监管机制中“二级分支机构判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就地检查”(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管理抓手作用。
二、关键字: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从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和风险、工作考核评估等方面对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劳务纳税义务规定了判定要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则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导方、备案资料、备案程序及对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等内容。
三、关键字:后续管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从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后续管理的对象涵盖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则从提高认识、事前准备、电子化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后续管理、数据应用、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几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键字:公司征管问题
2013年,总局有些公告是针对具体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