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新门槛”
2014-03-21 23:50609
两会前后,证监会再次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改革发声,提及统筹推进企业资产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强化对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特别是在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行政许可后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如何完善等。
两会前后,证监会再次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改革发声,提及统筹推进企业资产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强化对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特别是在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行政许可后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如何完善等。
说易而行难。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几年的市场规模极有可能以“千亿元”来计算,但若推动其至交易所上市,则需要证监会之外,“一行三会”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而这无疑是新一年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新门槛”。
监管方式掣肘
正当外界因专项审批叫停,而忧虑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将面临停滞之时,证监会近期又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债券监管部负责。
债券监管部是前不久证监会内部调整后新设立的部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监管,这让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鸣金收兵”的传闻不攻自破。
而对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改革方向,证监会近期在公开场合强调了若干要点,包括扩容基础资产范畴,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完善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许可后的相关制度安排和配套措施等等。
柳暗花明又一村,短暂停摆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因监管政策的放松,而迎来新一波成长。
“对于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比如应收账款证券化,监管层或将放松审批,有可能采取备案制,这将有助于业务的发展,也契合市场化改革走向。而对一些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比如说两融债权、小额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会注重防范风险,应会较为谨慎,总体来说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的审批会较之前更宽松,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有望加速。”中航证券分析师杨鹏飞说。
不过,加大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只是硬币的一面,如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样是这一金融创新产品成败的关键。
由于现有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专项产品审批方式过会具有私募性质,单一产品的持有者数量被控制在200人以内,因此机构投资者成为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主力军。
与公募债相比,资产支持证券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流动性差,不仅难以转手,而且无法质押及回购。这种情况损耗了持有人的资产流动性,投资机构无法通过杠杆化来实现较高收益的投资。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投资固定收益研究主管邓海清说:“投资机构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能否像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债或者其他高等级的公司债一样,享受正常的质押或者回购待遇,如果能够实现质押或者回购,对持有人来说,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吸引力会增大。”
“银证合作”瓶颈
不仅如此,日前证监会还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一事发声,称将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
但现实情况是,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三足鼎立——以证监会主导的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以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已将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信贷资产被纳入其中,但过去一年内并未有银行系统的信贷资产通过交易所实现资产证券化。
究其原因,信贷资产证券化依然处于试点阶段,发行额度需要银监会审批。如果相关产品有意在交易所上市,还需要通过证监会的批复。总体来看,证监会和银监会主导的资产证券化都处于非常态化状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权责明确都尚待时日。
同样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入驻”交易所的因素是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及其背后的征税方式。
SPV是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处于最核心的位置,是重要的风险隔离机制。SPV的基本操作流程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
目前,证监会主导资产证券化产品的SPV是券商及其资管部门,而信贷资产证券的SPV主要以信托公司为主。如果希望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就必须确定SPV的主体问题。
另外,根据现有的税务政策,SPV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还面临着双重征税的瓶颈。
邓海清表示,要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就必须打通现有的SPV机制,并且要像国外那样建立统一的专项征税机制,但这首先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两会期间,《证券法》的修改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证监会上周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去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成立了《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正在推进《证券法》修改工作。
在此之前,已有业内人士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或由国务院出台专项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建立资产证券化基本法律制度,界定各监管主体职能、分工,并确定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还应修订由“一行三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填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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