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火热背后:创新与监管如何平衡
法治社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不应存在监管的“真空带”,否则必然会使相关的创新活动以无序甚至被禁止的结果告终。及时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监管部门,理应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锐观点
法治社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不应存在监管的“真空带”,否则必然会使相关的创新活动以无序甚至被禁止的结果告终。及时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监管部门,理应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报记者范传贵
3月14日早上,媒体的一则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报道称: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叫停支付宝、腾讯尚处测试阶段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受此影响,与阿里巴巴、腾讯合作推出网络信用卡的中信银行早盘大跌超9%。
这一消息立刻引起坊间猜疑,有批评者认为此举是对创新的扼杀、是对守旧的保护,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监管准则。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向媒体证实了这一传闻,但他强调“是 暂停 而不是市场传言的 叫停 ”。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作为近期热点的互联网金融概念首度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周金黄也表示,央行对金融创新一直持鼓励态度,暂停相关业务主要是出于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考虑,意在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一个已然十分激烈的矛盾摆在我们面前:在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如何找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这是监管者和立法者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创新“冲击”现有法律
继今年2月京东商城推出“打白条”的信用支付业务后,互联网“大佬”阿里巴巴、腾讯双双携手中信银行,拟推出虚拟信用卡业务。在央行要求暂停以前,腾讯的“微信信用卡”已进入内测阶段,而支付宝的网络信用卡原本预计在本周亮相。
和传统的银行信用卡业务相比,虚拟信用卡的优势在于,“即申请、即发卡、即支付”。用户无需前往银行的营业网点填写固定收入、不动产等个人信息,也不用经过漫长的资格审核和发卡过程。据悉,虚拟信用卡主要根据用户网络消费记录和信用记录来审定额度,并会随着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被视为“是对信用卡发卡方式和渠道的创新,是实体信用卡去介质化的一次尝试”。
这一“创新”恰恰是央行要求暂停的理由:“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
随着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的融合,特别是移动互联的崛起,各种类似的金融创新会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在直接 颠覆 人们的理财习惯的同时,还对现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波,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对现有的金融法律规定和监管体制发起了 挑战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宪权认为,眼下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冲突很大,其中很多活动是在打政策与法律的“擦边球”。
修改法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
长期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认为,在我国相关立法几乎空白的情况下,央行叫停虚拟信用卡是正确的,对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十分重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管也不会有良好的秩序。法治社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不应存在监管的 真空带 ,否则必然会使相关的创新活动以无序甚至被禁止的结果告终。”刘宪权持相同的观点。
“及时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监管部门,理应是我们当下亟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刘宪权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简单地说,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这一平台上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由此而言,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领域的一个分支,我们应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管理范畴之中。”刘宪权分析。
刘宪权举例说,“余额宝”、“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纳储蓄或存款的问题,其中许多内容就会与现行金融法规和刑法中的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相冲突。这就涉及如何调整或修改现行法律规定,而不是动辄就禁止甚至扼杀这些创新活动。
刘颖也建议,我国将来在有关金融立法中应该在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给互联网金融较宽松的发展空间,给它们创造一个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刘宪权认为,在当代社会中,要使一件新生事物具有生命力,需要从监管的角度入手,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中。唯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众真正充分地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