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创新”可借鉴美国经验
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利率上限的限制,推出一系列金融创新工具,对此,监管当局给出的观察期长达20年之久。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管窥天下
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利率上限的限制,推出一系列金融创新工具,对此,监管当局给出的观察期长达20年之久。1986年,利率Q条例上限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央行暂停网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之后,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央行已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转账单笔不得超1000元,消费单笔不得超5000元。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多次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副行长易纲表示,要支持容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创新。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这个金融新品种,第一要鼓励创新和发展,第二是要推动金融市场改革,扩大金融供给。副行长刘士余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还需要一定发展观察期,在观察期之内要体现包容。
做上述表态后,央行突然变脸,着实令市场各主体惊诧。但从互联网金融诞生这几年看,无论是互联网小贷公司还是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系统以及余额宝等,总体风险是远远低于传统金融的,至今没有发生恶性安全性风险事例。退一步说,即使监管部门坐在办公室想象着互联网金融未来可能有风险,也应该给这个金融创新足够的观察期,再对症下药。
应该如何对待金融创新?尽管说难以找出标准答案,但在利率市场化方面,金融创新起步较早的美国可供借鉴。毕竟,美国当时的情况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状况有惊人的相似。
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的经济金融大危机,使得由1929年到1933年,银行倒闭的达9108家之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对银行的业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管制。其中一项就是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其存款利率也有上限的规定。
在上述法案通过以后,30年工夫,银行家一直按照3-6-3规则过日子:他们对储户按3%付息,对借款户按6%收息,下午3点出现在高尔夫球场上。他们和同行不用竞争,银行也不愁没有生意。但是到了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一方面工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已超过银行的资源,另一方面储户由于存款利息太低而转移到其他投资上,迫使银行不得不设法开辟新的业务来吸收存款。
银行创新出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就是逃避了利率上限的限制。与此同时,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的创新工具应运而生。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吸收投资人的小额资金,用来投资于银行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库券等短期票证。这与余额宝货币基金投资于银行同业协议存款品种有着惊人的相似。
上个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市场创新大爆炸阶段。除了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两大品种外,又出现了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个人退休金账户、股金汇票账户、电话转账制度、自动转账制度、货币市场存单、小储蓄者存单、存款协定账户、货币市场存款户、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等等。之所以叫这些金融工具产品为金融创新,就是其绕过了1933年银行法特别是逃避了利率Q条例上限的限制。
美国监管当局是如何对待上述金融创新的呢?经过长达20年的观察期后,1980年3月,美国公布《1980年放宽对存款机构管制及货币控制法案》,允许全美金融机构办理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为了应对放宽后的金融风险伤及投资者和存户,对存款保险(放心保)的金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1986年4月,美国最终取消了存折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对于贷款利率,除住宅贷款、汽车贷款等极少数例外,也取消限制。至此,Q条例完全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余丰慧(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