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五个维度
在今天举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论坛上,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五个维度。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当中的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
在今天举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论坛上,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五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因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会加剧混业,实现大融合,使金融产品更加复杂化,互联网金融公司创新,我认为它不仅是简单的基金产品销售通道,像各类“宝”本身也有很多它自己的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特别是众筹,有个众筹网站就可以实现融资,像脱媒的金融产品我们需要分析它的金融风险。
第二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当中的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我们认为,对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不敢采取传统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这里头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里头一定要区分是交易所信息披露还是场外的信息披露,场外信息披露比如强调一对一的说明义务,包括适合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包括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在相关消法当中已经规定,有的还没有规定,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
传统的交易所一对多集中信息披露模式和场外银行销售一对多销售模式,这两种模式到了互联网的时候可以发现,这个模式获得很大的突破,因为互联网通过网上直接可以对你卖产品,可以实现一对多思路性质的产品销售,使得互联网场内场外的概念更加模糊,使得一对多信息披露和一对多信息披露更加模糊,使得信息披露的模式和方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需要重新构建新的信息披露的手段和措施,
但基本原则我想应该是一致的,首先是有重新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和冷静期制度。比如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P2P产品或其他产品是不是给他一个冷静期,他可以撤销掉,这样的思路和设计在其他的P2P公司或者互联网公司我建议应该导入进来,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给他一个保护期。
第三个维度,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我建议应该导入FOS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是小额、快速、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机制的创新,网络游大量消费,又是小额,如果不采取高效、便宜的方式可能都不能保护金融消费者,我们借鉴国外FOS机制可能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模式,阿里巴巴他们也做了一些尝试。
第四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只设了简单平台,但陆金所,去香港上市的网信,他们都实现各种金融产品的平台销售,平台的交易是个大的,混业的,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这个平台就相当于是个传统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相当于传统金融混业大平台。对这个金融大平台我们就应该采取统合监管、统一接管。需要协调。
第五个维度,监管体制。一行三会需要加强协调和规则统一,呼吁一行三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切入点,必须要加大我们一行三会内部的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我们对金融创新不应该采取传统审慎监管的方式,而是更多地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投资者保护就是核心,我作为学者应该加大保护局的职责,使他们在行业内保持独立性,同时使各大金融机构消保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加大权力,对他本身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监管,内部的监督是个核心的理念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