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并非都是保险除外责任
细看各公司意外险、旅游险、航空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很多公司都并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平安保险的意外保险中,除外责任事项包括“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并同时明确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责任。
“恐怖主义伤害是不是保险责任?”笔者从前天问到昨天,保险业内外人士的回答竟难得的一致:“恐怖主义”是保险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但若公众遭遇“恐怖主义”伤害,国内保险公司都将按照保监会“指导”,向投保人“负责任”地赔偿。此言差矣。
细看各公司意外险、旅游险、航空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很多公司都并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
比如中国人寿的“如E综合意外保险计划”,条款中列明的13项除外责任中,跟恐怖主义能找到点相关性的事项是第12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和第13项“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恐怖主义”。而从表述特征来看,恐怖劫机等恐怖事件,恐怕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战争或军事冲突。
再比如,在新华保险的“i自由境外旅游保障计划”、泰康人寿的泰康附加如意宝(2014)等产品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都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中,但除外责任中亦都没有列入“恐怖主义”这一事项。
有保险业人士提出,这些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保单,一旦投保人遭遇恐怖事件,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将恐怖主义列为战争的除外责任款项,而按照国际保险企业的惯常做法,“可赔可不赔的,应赔”,对于这类保单,监管部门应敦促保险公司履约赔偿。
也不是所有公司都未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
比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其除外责任的第12条款为“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而第13项除外责任即为“恐怖袭击”。平安保险的意外保险中,除外责任事项包括“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并同时明确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责任。
再比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第11项明确为“恐怖袭击”;友邦保险的海外风情网络特惠意外伤害保险中,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是除外责任,第14条除外责任事项为“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些明确列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保单,在投保人遭遇恐怖伤害时,监管部门无权以社会责任为名,强迫保险公司破坏商业契约,向投保人支付理赔金。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其对股东、员工亦有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捐赠可以,但需要走正常的捐赠程序,恪守契约精神应是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