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行业贸易风险应对
这就要求企业法务团队从交易方式、合同管理、标准制定、项目执行等全过程、全范围的参与及监督 从交易方式来看,涉及机电设备出口或者海外工程承包等项目,主要的方式无外乎就是当地国邀标,国内企业需要进行投标。
在机电设备出口及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法律风险贯穿始终,
这就要求企业法务团队从交易方式、合同管理、标准制定、项目执行等全过程、全范围的参与及监督
文 黄瑞(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多年来,中国企业投资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企业来说,在海外投资环节亟须开创新的管理模式,需要另一种渠道。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格局也在发生变化,新的体系正对旧体系提出挑战,几大自由贸易区相互竞争,中国也面临制造业没落等一系列问题。
这一切,都给“走出去”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以机电行业为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们综合国力的不断增进、提高,我们的机电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此外,我们在海外的总承包项目也越来越多,进一步有效带动了机电产品的出口。这一状况,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思路,包括产业升级、转型等,都是息息相关的。
近年来,无论从产品、技术,包括出口信贷等角度来看,我们贸易经济领域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在此背景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持续输出附加值非常高的产品,能够有效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国际大市场中间占到相当份额,那么伴随其中的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软实力,肯定是不可缺少的。
风险关口应前移
在机电设备出口及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毫无疑问,法务部门必须全程有效参与。因为很多情况下,在一些海外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之后律师再参与进去的话,其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个有残缺的现状,这几乎已成为必然。
对于公司法务部门来讲,应该尽最大努力,在最大限度上将风险关口前移,应该参与到交易模式的各个环节。
就笔者个人20年的工作体会来讲,交易方式的全过程从最开始的交易安排,一直到最后的合同执行,如果法务部门都能够有效参与的话,才可能是一个有效的风险防控,才算得上比较有把握的一个项目。
很多相关的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之前一些总额上千亿的大型海外项目,在资金、技术引进、设备管理、工程进度等方面,有很多问题在最初没有很好的从法律角度将各种程序和关系捋顺,导致最后形成大的争议及纠纷。
尽管有些情况下,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程序,一些损失最终可以获得一些索赔。但总的来说,这些纠纷还是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从交易方式来看,涉及机电设备出口或者海外工程承包等项目,主要的方式无外乎就是当地国邀标,国内企业需要进行投标。在这一过程中,不管公开招标也好,邀请招标也好,总会有一些竞争性的成分在内。
那么对于这样的交易方式,我们企业对于这些国家类似交易方式在当地的内涵如何,需要结合其法律,了解它有哪些程序性的规定,这都是要有比较深刻的理解。例如,在一个国家的投资发生争议时,纠纷解决的方式如何选择?哪一个机构是主管部门?包括语言的限制等,都是需要去了解的内容。我们曾经看到过一些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对于价码、交易条件等内容约定不完善,最后做下来一百多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被人家没收掉,而如果不被没收,继续往下做这个项目可能亏得更多。
从法律角度看,交易方式上应特别注意合同成立的问题。因为国际工程承包一般来说金额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在一系列谈判、磋商中会产生很多意向书、备忘录等等,在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权利与义务时,难免会有想不到而遗漏的问题。
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在个体联合投标时或者中标之后,联合体的协议应该怎么签?什么时候应该签?都是应该注意的。
所以我们看到,很多机电设备出口的项目或者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出去的时候,都是信心满满的,拍着胸脯去承包。其实很多时候,你不中标是浪费成本,如果你中标,你一定成了夹心馅饼中的馅。制造商、供应厂家、价格等问题能不能做下来还是未知的。很多情况下当时谈得不错,但回过头时国内产能安排等等问题,就不一定能够有效支撑涉外合同的执行。
风险无小事
目前,海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多种多样,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优惠贷款也、出口信贷等渠道,支持很多项目走出去。但有资金并不代表具备实力和能力,我们在一些项目中发现,中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很大,资金的支持也很好,但是还有一个因素——我们自己的厂家、自己的企业总承包能力到底到什么程度?有多大合同管理能力?
浙江直接涉及到项目土建和机电设备的采购管理等核心问题,当一个具体项目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时,一系列相关联的环节都可能带来风险。
关系的问题,配备的问题。大巴的项目,工业的项目,还是工厂的建立。因为土建利润比较低。机电项目为主,价格空间比较大。包括如果是平行发包,包和包之间,业主之间管理能力有多强。
我们曾经有一个南美的合作项目,涉及的设计院、安装公司、施工企业,包括设备的供应厂家,加起来多达十几家,而且该项目还是英国的咨询事务所来做,他们帮当地承接的这个项目并作为甲方代表、业主代表来管理。在考察的时候,很多人都晕了,一个总包商,要面对十几家机构。
除上述问题外,还有项目合作双方风险分配的问题,如果只让业主讲他要什么,讲清楚工程项目的预期和他考核验收值,都不用负责其完整性、真实性,那么双方风险分配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影响。
合同文本则是个老话题,应该强调我们熟悉的文本,或者尽量以我们为主提出来,合同优先顺序则需要特别注意。此外,合同条款内也涉及几个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例如从争议解决角度来思考,应该要求外方签约人的签字姓名都要有打印,我们曾经历过一个案例,是一个出口到孟加拉的项目,协议里面的签字很草,签的是谁连对方也不知道。
另外,一些关于签字有效性的规范也值得参考,比如在一些国家的项目中,相关的文件要求两个在册人员一起签字才能签出有效授权文件。
我们看到很多项目,本身是工程承包项目,自认为风险好像很低,其实并非如此,如果是总承包的情况下,到移交之前,风险都是没有过去的。
还有特别强调一下标准的问题,企业不要对此想当然,觉得自己价格有竞争力,但到底业主要求的标准,离你要求的标准,有多远,不是自己想当然的。而且标准方面一旦产生纠纷争议,事情都特别大。
(本刊记者吕斌根据黄瑞在“2013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