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张红力: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领导
自2001年我国确立“走出去”战略以来,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信用保险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应其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小、快、灵”的特点。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和问题
自2001年我国确立“走出去”战略以来,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2013年,我国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2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已成为继美、日之后的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仍以工程承包为主,2013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371.4亿美元,同比增长17.6%;新签合同额1716.3亿美元,同比增长9.6%。这种“建完即走”的方式,导致“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很难实现与当地的融合,无法充分发挥对项目所在国的积极影响。同时,对外直接投资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有限,规则不熟。由于中资企业国际化进程尚短,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境外投资需求、东道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和商业制度惯例等的掌握仍不充分,投资方向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项目竞标中有时会存在多家中资企业竞相加价和溢价过高的情况。
(二)缺乏稳定的长期外汇资金来源。在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以及美元利率维持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国内银行很难提供与投资经营需求相匹配的长期低成本外汇融资支持。
(三)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有待完善。虽然相关部委建立了“走出去”部际协调机制,但目前来看发挥作用较为有限。同时部分监管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如并购贷款资本金要求、境内企业对外担保限制等。
(四)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重视不够。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善于捕捉市场信息,且其民营的身份,也更易被国外政府和市场接受,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独具优势,但在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方面存在着劣势,融资也面临一定的瓶颈。
二、相关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就成为了支持“走出去”的应有之义。因此,为提高统筹协调层次,建议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走出去”战略的顶层设计和领导,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走出去”相关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协调与解决以及部门工作情况的监督与评价。小组成员由“走出去”相关部委领导组成,工作方式为召开定期或非定期会议。结合“走出去”当前的形势,建议现阶段“走出去”专项领导小组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力度上,具体可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对外直接投资整体规划。以促进投资便利化为重心,完善现有与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变仅保护“引进外资”为也保护“走出去”,加大对中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保护力度。适时推动签订类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国家间经贸协定,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营造良好的对外直接投资国际环境。研究设立区域合作基金,有序引导企业投资周边国家、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以及传统友好国家等重点区域,投向铁路、电力、电信、航空等重点“走出去”行业。
(二)设立重点行业专业投资公司。效仿日韩做法,设立“走出去”重点行业的专业投资公司,如油气、基础设施(铁路)、电信等,开展特定行业的专业化投资,将中投的财务投资与专业投资公司的产业投资相结合,实现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公司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直投为主、产融结合”为原则,由政府以外储资金等投入初始资本,通过募股、发债等方式撬动国内外各方资金,重点解决重大海外直投项目资本金不足等问题。
(三)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商业化运作提供政策支持。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减少政府核准事项,逐步实现核准制向备案制的转变。按照国际惯例,更多地支持商业银行出面,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融资,将更多外汇储备委托商业银行管理,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放宽境外并购贷款资本金比例和贷款期限要求。
(四)加强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倾斜。允许商业银行接受民营企业境内公司的担保或资产抵押,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境外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放款业务。为优质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专项外汇资金支持,改善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的现状。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信用保险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应其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小、快、灵”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