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马蔚华:建议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推进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2014-03-04 13:27541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2日讯,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了两会提案。为此,马蔚华提出如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环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2日讯,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了两会提案。他表示,为保障我国中资商业银行稳健发展乃至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提高中资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亟需再次修订《商业银行法》,完善外部法律环境以及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全面支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进程,拓展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空间。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将原《商业银行法》确立的绝对分业经营体制做了一定调整。

  马蔚华指出,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三条,除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外,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但规定仍以限制为主。

  “这种限制,致使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较慢。随着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利率市场化实质推进以及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对银行核心业务领域的冲击,中资商业银行利息占比逐年降低,经营面临严峻挑战。”马蔚华说。

  为此,马蔚华提出如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环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特别是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建议将现条款修改为如下三款:

  一是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

  二是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是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朱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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