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转型

严建坤、李军 |2014-03-04 12:191766

去年年底,随着二审宣判,“空姐代购”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关于“海外代购”引发法律问题及其带来社会问题的讨论却并未停止,虽然观点各有不同,但不可否认,其的确是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界上的灰色行为。应以法律的理性对其进行剖析,用发展的眼光对其未来进行研判,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个人权益。

  目前,国家正以鲜明态度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来积极引导,这是对“海外代购”市场的积极规范,法律打击将会成为辅助手段。

去年年底,随着二审宣判,“空姐代购”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关于“海外代购”引发法律问题及其带来社会问题的讨论却并未停止,虽然观点各有不同,但不可否认,其的确是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界上的灰色行为。应以法律的理性对其进行剖析,用发展的眼光对其未来进行研判,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个人权益。

委托还是买卖?

境外代购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代购就是代为购买,即境内客户委托代购者从境外代为购买指定商品,因此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更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特征,即代购者(卖方)与客户(买方)达成的、以境外商品为标的并实现境内交付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二字只是其冠冕堂皇的措辞。

以“空姐代购”案为例,大致可以看出这种“代购”的实现过程:首先,卖方将商品信息通过网店发布,是为合同要约;买方浏览到所需商品后决定向卖方下单购买,是为合同承诺;卖方在境外组织货源并运回境内交付买方,是为合同履行。至于商品入境渠道,通常分为携带与邮寄两种。携带方式是代购者通常居住在境内,如本案当事人一样,定期出去携带特定商品进境后分送给境内客户,通过机场关卡时将这些商品冒充以旅客所携自用行李物品申报;邮寄方式通常为身处境外的代购者所采用,即利用国际邮包将商品以个人物品名义集中寄送至境内代理人,再由境内代理人通过国内快递分送给各个客户。


  该由谁交税?

无论上述那种方式,这些商品都是在不同关境间进出,都绕不开面缴纳关税的问题。那么一旦发生缴税的情况,该由谁来交这笔钱呢?

一种观点认为代购既然是委托合同关系,代购商品所有权应属于委托人(即境内客户),故应由委托人交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代购是境内外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本应按进境货物而非个人自用物品通关,即使按照个人自用物品通关,也应由代购者或其代理人纳税,因为代购商品在完成境内交付之前的所有权是属于代购者的。

如果从物权转移角度看,代购商品在境内完成交付之前应属于代购者或其境内代理人。而根据海关法律,进口货物、物品的收货人或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那么,携带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无疑是代购者本人,而邮寄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则是邮包上的收件人;至于代购商品在境内最终购买者,是与通关环节纳税无关的。现实中,当携带或邮寄的“个人物品”因超数量、超限值而需要缴纳关税时,海关都是向携带人或者收货人征收的,至于代购者纳税后再将税负通过销售价格转嫁给客户,则与纳税主体无关。

走私责任谁承担?

依照法律规定,逃避国家有关进境物品限制性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携带或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境的,是走私违法行为,应当没收进境物品并可处以物品等值以下数额的罚款;如果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由此可见,国家对走私的打击相当严厉。由前述“谁交税”的问题自然可以延伸到一旦发生偷逃税款的事实之后,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代购者只是受人之托代为购物,不应成为走私责任主体,何况,代购者也不具备走私故意;另一种认为,境外代购其实是商事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尤其是通关环节是代购者主导的,走私违法犯罪也是就通关环节而言的,故应由代购者承担因通关引发的走私责任。

从法理上讲,类似本案当事人这种通过网店从事代购业务的经营者构成走私违法甚至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可以通过诸如微信、微博、旺旺、QQ等这类网络工具中的各种推广、交易、商洽记录进行判定的,一旦某位代购者进入海关缉私部门视线,要查实走私的主观故意还是不难的。虽然在目前号称数百万代购大军中,被处罚的是极少数,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在侥幸闯关与走私犯罪之间,广大代购者必须做出选择。从目前形势看,随着中国海关对代购这一新的商品进出境方式的愈加关注,亦如本案当事人这类代购者的法律风险无疑将越来越大。

闯关入境危害有多大?

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特别是违禁品的监管,攸关国家税收利益、商务政策以及国内产业秩序,也攸关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无论上述那种观点,都不可否认“代购”是游走在法律边界上的灰色行为。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为应征进口税税额人民币50元以内者,且每次限值是人民币800元(寄自港、澳、台地区)及1000元(寄自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超出应征进口税额或限值的邮包,原则上需要征收关税;我国公民进境携带行李物品(烟、酒及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每次总值为人民币5000元,超限值携带进境的,即使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也须就超值部分征收关税。但如果境外代购者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关,代购商品即便都能顺利申报进境,也需承担进口税,境内销售的价格优势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多数境外代购者便采取闯关方式铤而走险,将应当申报纳税的境外代购商品隐而不报以图蒙混过关。

在对待境外代购的态度上人们也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境外代购漏税相对于国家整个进口税收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还能够创造不少就业岗位,因此不必过于较真;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法律规定均应严格执行,这是法治要旨,在现行法律规定未作调整之前,对境外代购必须依法监管,何况这一市场越大,导致偷逃税款的数量就越可观。然而,放任境外代购商品随意入境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使国家进口税收大量流失。就本案来说,最后认定的偷逃税款仅为8万人民币,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中国海外代购市场2013年的交易规模超过700亿元,面对这一数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不采取措施应对。其二,破坏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市场经济的要旨在于各市场主体得以公平竞争,落实到税收方面就是要税负均等,如果国际贸易中的进境货物照章交纳进口税,而境外代购进境的相同货物却因漏税而得以低价销售,对于正常贸易秩序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这无异于昭示守法吃亏,社会负面影响不可不察。其三,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国家对特定时期的特定进口商品课税,根本上是由国家产业导向及国内相关商品生产、供需状况决定的,而商品进口税的高低就是调控其进境的有效闸门,大量境外代购商品漏税进境,将使得相关商品的关境调控失灵,进而影响国家产业战略实现。

值得信高兴的是,当前国家正以鲜明态度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来积极引导,这是对“海外代购”市场的正面规范,法律打击将会成为辅助手段,随着全国各区域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心的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我们也将拥有正规、方便、快捷地海外购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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