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宜尽快推出

2009-03-08 14:09 377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困境有望解决。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3月6日称,《放贷人条例》目前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这意味着经过调研能形成共识就可以推出来。”

      吴晓灵是在当日贵州代表团会议现场举行的小型记者招行会上透露此消息的。

      按银监会“23号文”,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两家金融机构融入其资本金50%的资金。然而,这对资本金本来就不大的小贷公司而言,作用相当有限。

      “一旦《放贷人条例》推出,小贷公司如果经营良好,融入资金比例可扩大,2年后可达到资本金的1倍,3年后可达到2倍。”吴晓灵表示,这将大大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放贷人条例》意在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这样,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草根金融将得以规范发展。

      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吴在其提案金融中建议,要充分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建立普惠制的税收制度,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用资金的一定比例投向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这些机构将资金的绝大部分比如70%-80%贷给农户和小企业,应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吴说,对于那些将贷款资金80%投向贫困地区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或贷款机构,“由农发行或农行提供批发资金,并由财政给予贴息。”

      此外,吴晓灵建议,财政还可通过担保、贴息、保险补贴等方式鼓励向农村和特定企业贷款。另外,可考虑建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向产业整合和技术更新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本融资。

      她表示,目前已经具备统计涉农贷款的技术条件,央行也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和各金融机构联网。应推动条例尽快出台,让民间融资合法化,鼓励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发展。

      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她提议建立双层金融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不吸收存款的交由地方政府监管,“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发生风险外部性很小,只是小范围的、局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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