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详解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规则
最高法院认为,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当前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去广告”等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中立性技术工具或手段,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谋求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最高法院2月24日就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借此阐述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保护规则: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去广告”等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中立性技术工具或手段,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谋求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最高法院审理查明,QQ软件采用的是“免费服务平台上开展盈利业务以及推广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奇虎公司针对QQ软件推出扣扣保镖软件,用户按照扣扣保镖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后,使QQ软件的“腾讯搜搜”、“QQ网站”、“腾讯对战游戏”等相关功能键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无法使用,改变其原有的运行方式,破坏了该软件运行的完整性。
由于上述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奇虎公司主张,国内外主流的浏览器均免费提供拦截和屏蔽各种广告的第三方软件,屏蔽广告和插件的相关软件的广泛使用是互联网自由、分享精神的体现,不违反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用户享有是否浏览广告、接受增值服务等的选择权。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当前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消费者对于免费平台同时提供增值服务和相关信息的态度因人而异,有的认为造成干扰、有的认为更加便捷,不能认为这一商业模式具有侵害性。
消费者能够接受某种产品或服务方式,主要应由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调节,如果不喜欢某种互联网产品的用户体验,可以通过改用其他商品“用脚投票”。经营者提供“去广告”等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中立性技术工具或手段,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谋求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提高,经营者必然会不断改进商业模式和提高服务质量。但这应是正当竞争和市场发展的结果,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推进。即便后来商业模式得以改进和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也不能当然将其作为判断先前商业模式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具有不正当性的依据。
不过,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同时认为,消费者享有特定免费服务与付出多余时间成本或者容忍其他服务方式并无当然的“对价”关系,这实际上否定了一审判决中“用户若想享有免费的及时通讯服务,就必须容忍广告和其他推销增值服务的插件和弹窗的存在”的判断。
但是,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通过使用破坏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商业模式、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软件来达到既不浏览广告和相关插件,又可以免费使用即时通讯服务的行为,已超过了合法用户利益的范畴”最高法院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