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警惕海外华人买方信用风险

2014-02-21 15:103048

但结合中信保海外律师分析意见,A公司主张存在诸多漏洞:第一,以名片及邮箱后缀认定王某的行为由B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对于此类疑似诈骗的案件,除非有清晰、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支撑,否则法院很难支持A公司主张。

  但结合中信保海外律师分析意见,A公司主张存在诸多漏洞:第一,以名片及邮箱后缀认定王某的行为由B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对于此类疑似诈骗的案件,除非有清晰、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支撑,否则法院很难支持A公司主张。根据中国法律实务,如企业邮箱为收费邮箱,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邮箱或邮件不具有真实性时(如账号被盗用等),一般来说该邮箱行为可以代表持有人的行为,进而以邮箱持有人为该企业雇员身份为依据,认定该邮箱行为为该企业员工行为。但该持有人是否为公司员工,需要进一步举证,而该“员工”行为是否有权代表该企业行

  在贸易交往中,出口企业往往容易忽视风险控制对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拓展需求迫切的出口企业,更要从风险控制工作的最基础环节着眼,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重视对目标市场的钻研和对贸易伙伴的甄选,切勿急于求成。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匈牙利买方B公司出口价值40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OA)45天。应付款日后买方发生拖欠,经多番追讨,买方始终未能偿还欠款,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案件分析

  中信保介入案件调查后,首先梳理了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背景:A公司在海外展会结识B公司华人业务经理王某,自2011年开展小额贸易,两年间B公司操作规范、付款及时,双方逐渐建立起互信关系;2013年A公司决定扩大与B公司的交易规模,将单次交易金额由几万美元大幅提高至40万美元,期望依托B公司的销售网络开拓东欧市场,培育业务新增长点。

  在近两年的交易过程中,B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是双方贸易的唯一联系人,包括询盘、定价、运输、提货、付款等在内全部操作均由王某一人出面完成,其出色的业务能力、顺畅的语言沟通,以及日常交往中熟悉的中式商业文化,让A公司一度忽略了对新市场的分析研究和对交易伙伴的冷静判断。

  按惯例,中信保首先向买方公司发出了质询函,B公司负责人签发书面回函称从未与A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在2011~2012年间从未向A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对相关欠款并不知情,并进一步表示其公司没有名为王某的华人雇员。B公司的矢口否认犹如当头一棒,而此时与王某突然失去联系,让A公司更感雪上加霜,两年的贸易合作难道是精心设计的骗局?在外贸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A公司竟对王某“打了眼”?王某是何许人也?现今又身在何方?

  带着诸多疑问,中信保就案件展开深入调查,A公司表示:从王某身份看,其在历史交往中所使用的邮箱后缀清晰显示为B公司,对于其业务经理(SalesManager)的身份,也有相关名片为证,凭这两点可以充分证明王某系B公司雇员,其行为应由B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从买卖双方的历史贸易单证看,提单的通知人(NotifyParty)和收汇水单的付款人(Payer)均显示为B公司,相关单据是证明贸易事实的有力证据;从此次拖欠款项涉及的货物情况看,根据船公司确认,货物已由买方凭正本提单提货,推测目前货物就在买方控制之下,买方否认欠款一事实属无赖之举。

  但结合中信保海外律师分析意见,A公司主张存在诸多漏洞:第一,以名片及邮箱后缀认定王某的行为由B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对于此类疑似诈骗的案件,除非有清晰、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支撑,否则法院很难支持A公司主张。根据中国法律实务,如企业邮箱为收费邮箱,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邮箱或邮件不具有真实性时(如账号被盗用等),一般来说该邮箱行为可以代表持有人的行为,进而以邮箱持有人为该企业雇员身份为依据,认定该邮箱行为为该企业员工行为。但该持有人是否为公司员工,需要进一步举证,而该“员工”行为是否有权代表该企业行为,需要结合历史交易记录、公司章程等诸多文件进一步支持,在技术上存在较大难度。相反,A公司如果执意以此为由提起诉讼,B公司可以主张同为受害者,并主张名誉侵权,案件追讨将进一步复杂化。第二,证明贸易事实存在最有效、最直接书面证据,是经双方签署生效、符合一国法律形式要件的合同文书,其他如提单或付汇水单等单证仍需结合更多证据才能具备主张事实存在的前提条件。A公司仅以两份简单文件为支点难以支撑整个贸易事实。第三,经调查,拖欠款项项下虽由A公司安排出运,但指示提单(toorder)已经背书直接交付王某,船公司确认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放货”,相关调查工作难以得到船公司配合,提货人身份无从核实,A公司所谓“货物在买方控制之下”的推测并无证据支持。

  A公司货物“不胫而走”,业务经理王某人间蒸发,债权债务关系无从证明,案件后续处理一时难有头绪、陷入僵局;而根据信用保险原理,A公司虽然投保了信用保险,但对海外买方确认债权是信用保险发挥风险补偿功能的重要前提,就目前调查情况看,中信保承担赔付责任的事实条件尚未成就,A公司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案件处理

  中信保对相关贸易单证和操作环节反复分析,并通过专业渠道对B公司展开背景调查:B公司成立仅数年时间,业务规模总体并无明显增长,管理层中除1人为匈牙利本土人士外,其余均为华人。虽然客观上难以断定A公司遭遇贸易骗局,但B公司深厚的华人背景难免不让人对其与王某存在利益关系产生怀疑。鉴于目前对王某的追踪较为困难,中信保将B公司暂定为案件推进突破口,请海外律师通过函件、约谈和登门拜访等多种形式,向B公司传达我方将追讨进行到底的决心,并已着手准备向匈牙利警方通报这一恶性案件,同时就王某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在中国积极寻求司法救济。

  在律师的持续攻势下,王某再次现身,以邮件方式向我方书面澄清:第一,王某并非买方员工,而是香港C公司的负责人,其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C公司承担;第二,王某通过C公司在内地采购商品后转卖B公司,所以B公司对A公司确不知情;第三,王某拖欠货款主要因为A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王某及香港C公司保留进行相应索赔的权利。

  案件进展再次出人意料,愈加复杂的贸易背景和人物关系让追讨工作格外艰难,凭多年的案件处理经验和敏锐的专业直觉,中信保判断香港公司的突然出现绝非利好因素,相反预示着追讨工作即将面临更大阻碍甚至被引入歧途。

  通过调查,C公司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在金融经济高度发达的香港,像王某这样的“幕后老板”无须现身,仅委托当地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负责年检等相关事宜,即可使C公司保持“存续”状态;C公司注册资本仅1万港币,在法律上承担有限责任,一旦陷入商业纠纷并被诉诸法律,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

  简单来讲,王某以C公司名义认诺债务,实际上是为其自身设立了一道天然屏障,相较于A公司40万美元的货值损失而言,即使在最为不利的情形下,王某也仅以C公司的1万港币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王某提出A公司货物“存在质量纠纷”,并“保留索赔权利”,我方一旦在未来提起法律程序,其很有可能主动提出“质量纠纷”的抗辩或以高额反索赔的应诉策略,将诉讼拖入持久战的泥潭。

  从惯常的思维的角度看,无论在匈牙利还是香港,民事法律救济在过程和结果上都充满不确定性,且相关工作在金钱成本和时间投入上难以估量,为寻求一线希望,唯有打破常规,放手一搏。

  中信保结合香港和匈牙利律师分析意见,决定放弃对B公司和C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常规追讨策略,将矛头集中指向王某,在香港的法律体系项下积极推动相关司法部门认定和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在巨大的压力下,王某以C公司名义主动提出折扣和解,A公司从经济的角度充分权衡利弊后,最终接受了和解方案,有效挽回部分损失。

  案件启示

  本案中,A公司对贸易对手的背景和王某的身份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仅以名片、邮箱后缀等简单的要素作为客户识别和业务操作的依据,暴露出A公司在法律领域相关知识、经验和技术积累方面比较薄弱,在信息收集、客户管理、风险预警等贸易流程的重要环节存在管理缺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贸精英走出国门,相似的教育背景和思维模式,亲切的语言沟通和商务文化,使他们能够与出口企业迅速建立互信关系,并顺畅开展合作。但不能排除在这一群体中也潜伏着一小撮经验丰富、处事老道却别有用心的“精英”,他们熟悉国内外市场行情,精通贸易、金融和法律,懂得利用中式的人情世故松懈出口企业的防范意识,他们善于等待、精于设计,一不小心,就会让出口企业落入悉心布下的连环套,百口莫辩,有苦难言。

  通过本案,建议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关注以下几方面风险:

  贸易主体风险

  “Knowwhoisbetterthanknowhow”,在贸易交往中,出口企业首先要对交易伙伴做到“知己知彼”,在业务初期即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对于相关买方发展历史、经营状况、主营产品、诉讼记录、管理层变动等重要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定期更新;必要时还应要求买方提供工商注册记录、纳税证明、买方负责人或业务员身份证(护照)等证照复印件;有条件的出口企业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买方资信状况作进一步核实,或亲自出国对买方进行实地考察。对买方关键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对重要的资质文件进行存档管理,可以有效排除那些资质不良、信用较差、存在较大违约风险的买方企业,有效防范贸易主体风险。

  证据链条风险

  单据是国际贸易交往中权利义务流转的重要载体,单证管理直接体现了出口企业对相关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驾驭水平,对风险的管理不仅体现在事前的识别和防范上,更体现在风险发生后出口企业如何妥善应对方面。以贸易合同为基本框架,对相关出运、交付、质检等操作环节的履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涉及的相关贸易单证和函件进行归档备案,围绕国际买卖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发生风险或合同纠纷,出口企业便能够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贸易单据也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重要凭证,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利于推动快速定损核赔,使企业尽早获得风险补偿。

  物权流转风险

  风险发生时,出口企业如能有效控制货物,就能够在追讨和减损工作中居于主动地位,并最大限度掌握与买方谈判的话语权。在贸易交往中,出口企业往往需要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发生风险时,企业如未能对物权流转进行清晰、有效的跟踪,则难以作出对案件有实质意义的决策。结合买方信用、交易规模、付款方式等多重因素,如何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设定合适的放货时机,并通过对物权流转的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是值得出口企业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买方信用风险

  国际市场瞬息万变,买方信用风险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转嫁这一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该领域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帮助广大出口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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