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34)
林建煌 |2014-02-18 10:14530
如此一来,前一期交单的迟装运不符将决定了该期及以后各期的交单都自动构成不符,这岂不是意味着同一信用证下每一次交单就不独立了呢?我们认为,回答是否定的。我们知道,每笔信用证业务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同一笔信用证下交单/支款也是相互独立,即其中一笔业务的纠纷、拒付或接受不符点不构成任何其他信用证业务的拒付或不能拒付的理由。
第二,分期支款/装运下,必须按时间表支款/装运,否则信用证便停止兑用。换言之,如果由于其中一期不按时间表有序装运,信用证自这一期起便停止兑用。相应地,即使受益人在余下的期限内能按信用证的规定装运,也无补于事。
为什么呢?以出口合同为例,如合同中涉及分批装运分批交货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第73条第1款规定:“对于分期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同时第3款还规定:“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如此一来,前一期交单的迟装运不符将决定了该期及以后各期的交单都自动构成不符,这岂不是意味着同一信用证下每一次交单就不独立了呢?我们认为,回答是否定的。我们知道,每笔信用证业务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同一笔信用证下交单/支款也是相互独立,即其中一笔业务的纠纷、拒付或接受不符点不构成任何其他信用证业务的拒付或不能拒付的理由。这一原则对于分期支款/装运下仍然适用。其实,按照这里的规定,一期迟装运直接的效果是信用证因此失效,而与前后期的交单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前一期交单的迟装运不符,直接导致了信用证因此失效,而该失效才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连锁地导致以后各期自动构成不符。比如:
【案例167】分期装运表下,如果货物晚装运,却早交单,这是否构成了未按时间表装运的不符点呢?
案中,信用证规定分期装运表。如果不同期的货物晚装运,却早交单,这是否构成了未按分期时间表装运的不符点呢?
分析及结论:
装运是贸易合同下的事,而交单时常常难以把握。实务中困难的是,银行人员审核后装运先提交的单据时,无法确知本应早装运的货物,是否已经装运了,是否还会被装运。
实际上,如果单纯从案例中的情况来看,完全可能就是早交单对应于晚一点的装运,而后交单反而对应于早一点的装运,两次交单综合来看,根本就不存在未按装运时间表装运——这一不符点了。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后装运先交单已经完全满足了本条的要求呢?
其实未必。国际商会在R213中说:“单据不符没有‘限度’。单据不是相符就是不符。”这一意见同样适用于本案。
就本案来看,正是因为后装运先交单无法让银行确信未装运而本该早装运的货物已经按规定的装运时间表装运了,这已经构成了不符。
点评:
换言之,信用证规定了分期装运时间表,其中已经暗含了默认先装运必须先交单的交单顺序,否则便不可接受。
至于分期支款下,也必须按时间表支款,否则信用证便停止兑用。但实务中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实务中,信用证中一般不会特别规定分期支款时间表。当信用证规定分期装运的同时,自然已经默认了一个与之相匹配的分期支款时间表。比如,信用证金额为120美元,货物数量为120吨,单价为1美元。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规定每月装运10吨即可,无须特别规定每月装运10吨并支款10美元。
有时分期支款与分期装运并不匹配,这样信用证需要特别规定分期支款时间表。而有时只有分期支款,而根本就没有对应的分期装运,这样信用证也需要特别规定分期支款时间表,受益人必须遵守。比如,信用证规定,上半年出口方向进口方供给600万美元货物。下半年每月向开证行支取100万美元。此时,受益人必须按照支款时间表有序支款,否则就必须因此承担信用证失效无法支款的风险。
请注意,信用证因为未按期支款/装运而导致失效,并不绝对。当上一期未支款/装运,开证行接受了下一期的支款/装运,信用证将恢复可兑用。比如:
【案例168】R196:分期装运下,一期未发,开证行接受下一期的单据,信用证可以继续使用吗?
案中,信用证规定货物分三期装运,每月一期。由于货源紧张,受益人第一个月没有装运,但第二个月装运了,开证行接受单据并付款。当受益人第三个月装运后向开证行交单时,开证行以第一期没有装运而拒付,并援引UCP600第32条的规定作为依据。
那么,开证行拒付有理吗?
分析及结论:
对此,国际商会在结论中说:当一期货未装运,开证行同意了后一期装运时,除非开证行另有说明,可以推定该证对以后应发各期已恢复生效。如果不想使该证对以后各期生效,开证行应告知交单者对该期装运的认可仅适用于该期,而不是该证已整体恢复生效。When the issuing bank approved the subsequent instalment after an instalment had not been shipped,then one may presume that,unless otherwise stated by the issuing bank,the credit has been reinstated for the future instalment due. In the event that the credit was not intended to be available for further instalments,the issuing bank should have notified the presenter that the acceptance of that individual instalment was only applicable to that shipment,and should not have been construed as a general reinstatement of the credit.
点评:
分期支款/装运下由于未按期装运而失效后,开证行接受其中一期,便意味着信用证恢复可兑用,这是默认的,也是自动的。
如果开证行只接受其中一期不希望让信用证恢复生效,显然,需要特别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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