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人均万元税负时代后,我们应当做什么?
2014-02-14 10:30580
将社会公平融入税制设计的棋盘,并且,将促进社会公平与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目标相对接,当然要落实在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上。
春节前夕,财政部发布了2013年全国财政收支情况。以一般预算收入口径统计,2013年1—12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为129143亿元。将近13万亿元的全国财政收入与当前中国的13亿人口联系起来,立刻可以得出的结论是:2013年,我国已经进入人均万元税负时代。
认识到人均万元的税负在当今中国人的心目中绝非小数,注意到人均万元税负在相当多的家庭中都要占到其收入的相当比例,再考虑到当前一些贫困地区的人均收入可能还达不到人均万元的水平,再联想到近13万亿元的全国财政收入已经占到当年GDP的22.7%,我们不能不承认,对于所有中国人而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它意味着,在2013年以及此后的中国,税收已经作为一个颇为重要、不容回避的因素进入到中国人的生活之中。改革也好,发展也罢,都不能不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而放置于其宏观决策的棋局之上。家庭也好,国家也罢,都不能不将税收作为一个敏感的变量而纳入其综合评估的视野之中。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进入人均万元税负时代之后,我们应当做些什么?或者,应当做哪些改变?
可以将人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参照。当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之时,生存当然是人的第一需要,人们当然要以赚钱为基本任务。但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当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开始向小康阶段迈进之时,赚钱的份量便开始逐步减轻了,适当的闲暇也是可以追求的了。随着收入继续增加,当迈上了小康的台阶、甚至转向富裕阶段之后,在人们的抉择中,闲暇的分量便会越来越重,在赚钱与闲暇之间权衡、从而求得一个适当的平衡,便是一个普遍的行为目标了。
将如此的道理应用于税收,可以发现,如果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税收收入规模偏小之时,税收收入系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或重要因素,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将税制设计的基本着眼点放在有效地取得税收收入上的话,那么,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进程,特别是在税收收入进入相对充裕阶段之后,效率便不再是、也不能再是税制设计的唯一选择了。除了效率之外,公平也是应当且必需考虑的因素。而且,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税收越增加,人们对于税收的变化越敏感,公平的分量就越重,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做权衡、从而在税制设计中求得某种平衡的意义便越来越凸显。
这即是说,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的税制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在这个关口,作为已经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要跟上税收文明的步伐——顺应人类社会对于税收公平和公正的追求,把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纳入税制设计的棋盘。在这个关口,作为一再地遭遇收入分配矛盾和贫富差距矛盾严峻挑战的中国,也要对接税收功能的定位——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特殊作用,把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植入税制设计的棋盘。换言之,我国的税收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兼容效率与公平的时候。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也正是出于如此的考量,先是中共十八大将社会公平融入到税收制度建设当中,并做出了“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战略部署。继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将社会公平融入税制设计的棋盘,并且,将促进社会公平与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目标相对接,当然要落实在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上。这种优化和调整的基本动作,按照《决定》的部署,就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因而,可以说,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既是优化税制结构、改革税收制度的主要举措,也是进入人均万元税负时代之后的中国税制的一个规律性要求和必然的发展趋势。
那么,究竟该怎样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
按照《决定》的系统部署,在当前的中国,起码可以实施如下两个方面的举措:
其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现行对11个征税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计征办法分别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所得项目实行统一的征税办法综合计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绝对是一种增税效应,而非减税效应。
其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从现行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地产在存量环节基本不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在存量环节征税,即便会同时伴随有整合流转环节房地产税费的操作,也绝对属于一种增税而非减税措施。
抓住上述两个方面的举措,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把《决定》绘就的税制改革蓝图变为现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既十分重要、又极其艰巨的任务。
认识到人均万元的税负在当今中国人的心目中绝非小数,注意到人均万元税负在相当多的家庭中都要占到其收入的相当比例,再考虑到当前一些贫困地区的人均收入可能还达不到人均万元的水平,再联想到近13万亿元的全国财政收入已经占到当年GDP的22.7%,我们不能不承认,对于所有中国人而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它意味着,在2013年以及此后的中国,税收已经作为一个颇为重要、不容回避的因素进入到中国人的生活之中。改革也好,发展也罢,都不能不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而放置于其宏观决策的棋局之上。家庭也好,国家也罢,都不能不将税收作为一个敏感的变量而纳入其综合评估的视野之中。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进入人均万元税负时代之后,我们应当做些什么?或者,应当做哪些改变?
可以将人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参照。当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之时,生存当然是人的第一需要,人们当然要以赚钱为基本任务。但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当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开始向小康阶段迈进之时,赚钱的份量便开始逐步减轻了,适当的闲暇也是可以追求的了。随着收入继续增加,当迈上了小康的台阶、甚至转向富裕阶段之后,在人们的抉择中,闲暇的分量便会越来越重,在赚钱与闲暇之间权衡、从而求得一个适当的平衡,便是一个普遍的行为目标了。
将如此的道理应用于税收,可以发现,如果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税收收入规模偏小之时,税收收入系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或重要因素,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将税制设计的基本着眼点放在有效地取得税收收入上的话,那么,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进程,特别是在税收收入进入相对充裕阶段之后,效率便不再是、也不能再是税制设计的唯一选择了。除了效率之外,公平也是应当且必需考虑的因素。而且,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税收越增加,人们对于税收的变化越敏感,公平的分量就越重,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做权衡、从而在税制设计中求得某种平衡的意义便越来越凸显。
这即是说,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的税制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在这个关口,作为已经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要跟上税收文明的步伐——顺应人类社会对于税收公平和公正的追求,把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纳入税制设计的棋盘。在这个关口,作为一再地遭遇收入分配矛盾和贫富差距矛盾严峻挑战的中国,也要对接税收功能的定位——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特殊作用,把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植入税制设计的棋盘。换言之,我国的税收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兼容效率与公平的时候。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也正是出于如此的考量,先是中共十八大将社会公平融入到税收制度建设当中,并做出了“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战略部署。继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将社会公平融入税制设计的棋盘,并且,将促进社会公平与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目标相对接,当然要落实在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上。这种优化和调整的基本动作,按照《决定》的部署,就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因而,可以说,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既是优化税制结构、改革税收制度的主要举措,也是进入人均万元税负时代之后的中国税制的一个规律性要求和必然的发展趋势。
那么,究竟该怎样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
按照《决定》的系统部署,在当前的中国,起码可以实施如下两个方面的举措:
其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现行对11个征税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计征办法分别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所得项目实行统一的征税办法综合计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绝对是一种增税效应,而非减税效应。
其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从现行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地产在存量环节基本不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在存量环节征税,即便会同时伴随有整合流转环节房地产税费的操作,也绝对属于一种增税而非减税措施。
抓住上述两个方面的举措,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把《决定》绘就的税制改革蓝图变为现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既十分重要、又极其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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