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王腾:“柜台交单”的孰是孰非

王腾 | 2014-02-13 10:01 795

在信用证业务中,UCP是全球认可的国际惯例,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惯例并不是信用证业务的最高规则和唯一规则。银行需要遵守的还有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政府法令等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跳出UCP,高于UCP,才能用活UCP,用好UCP。

“柜台交单”的孰是孰非

在信用证业务中,UCP是全球认可的国际惯例,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惯例并不是信用证业务的最高规则和唯一规则。银行需要遵守的还有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政府法令等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跳出UCP,高于UCP,才能用活UCP,用好UCP。

文/王腾 
人间蒸发了的受益人
2010年11月,国内I银行开立一笔信用证进口印尼煤炭,金额300万美元,受益人为马来西亚B公司,信用证由马来西亚任意一家银行议付(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Malaysia by Negotiation)。
2011年1月5日,受益人直接向I银行邮寄单据,而没有通过马来西亚当地银行提交单据。
1月12日,I银行收到了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I银行发现如下不符点:晚交单(信用证规定提单日后21天交单,提单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而交单面函日期为2011年1月6日);质量证没有注明具体技术指标,而是照抄了信用证的要求。
1月18日上午,I银行按照受益人发票显示的传真号码,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益人提出拒付,但是传真没有信号;给受益人打电话,没有人接听;登陆受益人的官网,网页无法打开。
在无法联系到受益人的情况下,1月18日下午,I银行通过SWIFT报文,将拒付通知发送给受益人的账户行和信用证的通知行,请求这两家银行将拒付通知转发受益人。拒付通知引用了上述两个不符点,并声明持单待命,等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同时将拒付报文通过快递方式直接邮递受益人。
1月19日,进口商通过目的港的货代公司了解货物和运输船舶的下落,但是没有这批货物的信息。
1月24日,I银行在马来西亚的分支机构反馈了受益人的信息,该公司2010年3月份才成立,实缴资本只有10马币(约合30元人民币),而且受益人发票所示的办公地点根本没有受益人的办公室和工作人员。
1月26日,快递公司反馈:I银行快递给受益人的拒付通知无法送达,根本找不到受益人。I银行指示快递公司继续查找受益人的下落,保证务必将拒付通知送达受益人。但是,快递公司的多次努力均告失败,无法找到受益人的下落。
直到2011年3月8日,货物仍然没有到港,受益人却像空气一样在人间蒸发了,这些信息表明,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商业欺诈!
柜台交单疑点重重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会要求受益人将单据交给当地的指定银行,再由指定银行将单据提交开证行。开证行要求受益人通过指定银行交单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这家银行核实受益人的身份,确保把钱付给正确的受益人。
而柜台交单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不通过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而是直接将单据邮寄给开证行或者派专人送至开证行的柜台,因此被称为柜台交单。柜台交单这种交单方式有其合理性。一般出现在3种情况下:
货物价值比较高。为了避免单据在银行之间流转耗时过长,受益人制作出单据后,携带带有银行面函的单据搭乘航班,飞赴开证行所在地,直接在开证行的柜台交单,开证行可以核对面函的签字,确定指定银行知晓受益人交单的事实。这样做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银行扣费,节约时间,使开证行早付款,受益人早日得到货款。
货物早于单据到达。为了协助进口商及时提货,避免滞港费用,进出口双方协商一致,出口商绕过指定银行,直接将单据邮寄给开证行。
开证行可以确认受益人的身份。如受益人是开证行的客户,或者受益人与开证行在同国、同地,开证行对受益人非常了解,可以放心的付款,而不用担心把钱付错。
无论如何,采取柜台交单的方式,绕过指定银行,直接交单给开证行,需要进出口双方协商一致,任何单方面的行动都将对业务产生不良影响,给交易对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受益人的身份可疑。一个正规的进出口商应保持其通讯畅通,电话有人听,传真有人接,官网能打开,以方便客户之间的联络和贸易的开展。某一种联络方式可能临时出现故障,但是电话、传真、官网这3种联络方式同时出现故障,导致客户无法与其联系就非常罕见了。尤其可疑的是开证行拒付单据后,受益人不仅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甚至没有反馈任何消息,而是像空气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或许受益人根本就没有存在过。
进口货物下落不明。一般情况下,由印尼到中国北方港口的集装箱船6-7天能够到达,散货船一般8-9天也能到达。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货物于11月29日由印尼的南加里曼丹装船,目的港山东日照港。截止2011年3月8日,货物已经发运近100天,但是船舶仍然没有到达日照港,货物下落不明。
柜台交单的方式可疑。本案例中受益人和开证行既不在同一国家,也不在同一地点,开证行对其根本不了解;货物运输不是近洋运输,没有货物提前达到的情况;货物价值也不是太高。受益人没有必要采取柜台交单这一比较少见的交单方式。
未与进口方协商一致。柜台交单的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优势,但是受益人在未与进口商和开证行事先沟通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决定采取柜台交单,这种突然袭击的方式使开证行措手不及。
受益人没有提交正本信用证。在非柜台交单的情况下,受益人把正本信用证提交给指定银行,该行在审单完毕后,在正本信用证上背批已经支取的金额和余额,指定银行保存正本信用证以备将来的交单。在柜台交单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提交带有通知行面函的正本信用证,由开证行自行背批信用证的支取金额和余额。然而,本案中受益人根本没有提交正本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就可以再提交一套单据,从开证行处获得两次付款,这也许就是本案的关键。
防人之心不可无
对开证行来说,柜台交单的最大风险莫过于无法识别交单人的身份、交单人可能恶意欺诈,导致开证行重复付款。
如何处理柜台交单?
判断柜台交单是否合理。如果存在本文第二部分所列明的3种情况,而且进口商和开证行都同意或者提前知晓受益人将要柜台交单,则柜台交单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如果存在本文第二部分所谈到的5种可疑情况,尤其是受益人非常强烈的要求开证行接受柜台交单,开证行有理由怀疑这单业务可能出现了问题,因而要多加小心,谨慎处理。
确认交单人的身份。虽然UCP没有要求银行确认交单人的身份,但是在存在种种疑点的情况下,落实交单人的身份,避免欺诈风险和重复付款,则是负责任的做法。开证行可以要求交单人,请其往来银行向开证行发加押报文,证实交单人的身份。如果对方银行不提供交单人的信息,开证行将被迫在五个工作日后付款。因此开证行应认真审核单据,提出单据的不符点,及时拒付,以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与此同时,开证行应通知进口商收集证据,以备将来的诉讼。
提交的单据应包括信用证正本。如果交单人提交的单据里没有信用证正本,开证行应要求交单人提交信用证正本。如果交单人无法提供信用证正本,开证行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交单人根本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者交单人使用假单据骗取这一笔银行付款后,再通过其他银行提交一笔真单据迫使开证行再次付款!
查询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是否曾经付款。开证行应向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查询,受益人是否还曾向其提交过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以避免双重付款。同时通知指定银行,请其注意受益人已经向开证行直接交单,提醒其不要重复付款。
落实货物的下落。虽然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但是如果交易疑点重重,落实货物的下落则是比较稳妥的做法。比如,查看在提单签发日承运船舶是否在发货港启航;通过承运人网上公开信息查询船只的航程;通过船公司或货代查询货物到港情况。
在柜台交单情况下,开证行如何拒付?
直接向交单人发送传真,拒付对方单据,声明单据存在的不符点。开证行应当保留传真发送回执,作为已经发送拒付通知的证明。
向交单人的账户行或者信用证的通知行,发送SWIFT 拒付报文,请其转告受益人,开证行已经拒付单据的事实,并视与对方银行的关系,适时电话跟进,尽可能争取对方银行的支持和回电确认。
将拒付通知快递给交单人。在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拒付单据后,开证行应通过快递将拒付通知寄给交单人。快递拒付通知的目的不在于送达,而在于如果快递无法送达,则证明受益人根本不存在,该笔交单就是一起商业欺诈!
拒付电文声明持单待命,要求对方指示如何处理单据。不要轻易将单据寄回,避免单据丢失的风险,以及对方明明收到寄回的单据,却声称没有收到,把单据丢失的责任推卸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赔偿。
正确处理UCP与法律的关系。
按照UCP的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单单、单证表面一致性,没有义务确定单据的真伪,没有义务确定货物是否存在,UCP更没有要求银行确认交单人的身份。但是,UCP只是信用证游戏规则中的一项国际惯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除了要符合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的反洗钱法第16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于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或者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可以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开证行在付款前落实交单人的身份,不仅仅是稳妥负责的做法,而且是不折不扣履行法律义务的表现。
UCP是保护银行权益的工具,而不是禁锢我们思维的羁绊,也不是限制我们行动的枷锁,更不是我们不作为的借口。
小结
在信用证业务中,UCP是全球认可的国际惯例,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惯例并不是信用证业务的最高规则和唯一规则。银行需要遵守的还有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政府法令等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跳出UCP,高于UCP,才能用活UCP,用好UCP。会当凌绝顶,方能一览众山小。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不代表所服务单位意见

作    者:王腾,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专家、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专家委员会反洗钱组组长。

原文载于《中国外汇》2011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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