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8)
为什么呢?这是由信用证的机制决定的。发票默认无须签署,但这决不意味着发票的真实性没有保证。其实,在信用证交易下,没有签署的单据并不等于其真实性就没有保证。因为签署仅仅是证实单据的一种方式,却绝不是唯一的方式。
第C10段 发票的签署和日期
这里插入一个发票问题。
发票出具之后,需要签署吗?需要加注日期吗?
Para C10:
An invoice need not be signed or dated.
发票无需签署或注明日期。
【修订】
本段规定没变,来自于UCP600第18条a款iv项的规定。
本段在发票部分的布局有点怪,可能与“发票收件人和出具人”一节的规定连在一起,更合适。
【解读】
发票无须签署,也无须注明日期。
为什么呢?这是由信用证的机制决定的。发票默认无须签署,但这决不意味着发票的真实性没有保证。其实,在信用证交易下,没有签署的单据并不等于其真实性就没有保证。因为签署仅仅是证实单据的一种方式,却绝不是唯一的方式。发票默认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和提交,受益人又凭持有信用证正本证明其交单资格,而不管是受益人单据,还是第三方单据均由受益人作为最初的交单人在信用证下提交,受益人理应对其提交的单据负责,包括真实性。而通知行通知正本信用证时,核实受益人的身份也是其应尽的责任。所以,尽管发票常常没有签署,其真实性仍能由信用证流程来保证的。这样,在信用证交易中,商业发票的签署,已经不太重要了。
话说回来,发票无须签署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信用证特别要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受益人必须照办。那么,问题在于此时应该由谁签署呢?我们认为,理应默认由发票的出具人,即受益人签署,而不得由第三方代劳。
至于发票有没有注明日期,同样不重要。这一规定,与总则部分第A11段的规定相呼应。
第C11段 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
如前所述,信用证45场规定的货物数量,虽然不是货物描述本身,但理应视同货物描述。相应地,发票上需要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此外,实务中发票上常常还会显示其它的货物数量。
Para C11:
Any total quantity of goods and their weight or measurement shown on the invoice is not to conflict with the same data appearing on other documents.
发票显示的货物的任何总数量和其重量或尺寸,不应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一数据相矛盾。
【修订】
本段规定重在强调总数量等的审核,是UCP600第14条D款规定的单据数据“不得矛盾”原则的细化,没有什么新意。
【解读】
本段表明了,仅仅要求同一货物数量的数值“不得矛盾”。当然,不同货物数量单位的数值之间自然不会矛盾,从而不在此列。比如:
【案例153】R198:货物数量“件数no. of pieces”与“boxes”,不一样吗?
案中,空运单据“件数no. of pieces”一栏内写了一个数字,而其它单据注明数字后,有时外加单位名称(比如“5”或“5盒boxes”)。这是不符点吗?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说:像盒boxes 、cartons、包parcels等包装单位即为“件pieces”,因此与空运单上的“件pieces”这一栏位无不符之处。Packing units such as boxes, cartons, parcels, and the like, are to be considered as “pieces” and are, therefo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rms “pieces”.
点评:
这也算本段的规定中同一货物数量的数值“不得矛盾”的情况,虽然货物数量单位并不完全等同。
引申:
如发票显示IC 10000PCS, USD2.00/PC, packing: 100pcs in 1 carton. 100cartons。相应地,提单显示IC 100cartons,此时装运数量为100cartons,而计价数量为10000pcs。二者是不同的数量,却是不矛盾的。
【案例154】提单没有以45A规定的meter反映数量,仅显示为rolls。可以吗?
案中,提交的发票显示货物数量为100 meters of cloth,与信用证在货物描述中规定的一样。然而,提单却没有以meter反映数量仅显示为rolls。可以吗?
分析及结论:
我们认为,发票显示货物数量为100 meters of cloth, 与提单仅仅显示为rolls,并不矛盾。可以接受。
点评:
如果发票显示1050cartons,而提单显示1050kgs。对于同一批货物,这两个数量的单位不同但可并存。所以,没有矛盾。
例外:
实务中,也有例外的特殊情况。比如:发票显示1050cartons,而提单显示1050crates。
《百度词典》说:“carton:纸盒、纸板箱、蜡纸液体容器。”又说:“crate:条板箱。”显然,两个不同的数量单位对应的箱子,所用材料一个是纸,一个是木板,是不同的箱。
按理对于同一批货物,这两个数量单位不同的外包装箱不可能并存。这就构成了矛盾。
有人认为,也可能先将货物装在纸盒中,在纸盒外再套上条板箱。无法确知这种情况是否会发生。如果真得会发生,这不构成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发票所显示的信用证规定对应于单价的货物数量,是用于计价的数量,通常与运输单据上的装运数量等同,但实务中并不完全如此。比如:
【案例155】发票上的货物数量与提单上的货物数量不一样。可以吗?
案中,发票显示如下:
- IC 10000PCS, USD2.00/PC,
- remark: directly delivery to applicant 10PCS, USD2.00/PC,
- total quantity: 10010PCS,
- total amount: USD10020.00.
提单显示IC 10000PCS.
那么,发票和提单的货物数量不一致,可以接受吗?
分析及结论:
显然,发票显示的remark内容中的货物数量,并没有反映在作为运输单据的提单上。换句话说,商业发票反映的货物数量,超出了运输单据显示的实际装运的货物数量,从而不可接受。
实际上,商业发票上反映的完整的货物数量是计价数量,这种不一致,就是计价数量与装运数量不一致。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允许接受的情况下,商业发票remark显示的计价数量,实际上并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装运,这将对提货的申请人造成伤害。如果实务中,确实有必要出现申请人直接提货,可行的办法是在信用证特别规定此种情况可接受。
货物数量
我们知道,货物数量的构成,包括两个基本要素:数值和单位。比如:10000 PCS。其中,10000是数值;PC是单位,即标准量。
实务中,信用证和单据中显示的货物数量,通常是数值和单位二合一的形式,也有简化的情况。比如:
【案例156】R218:装箱单与提单仅有数字,未注明重量单位(公斤)。可以吗?
国际商会在结论中说:关于包装单与提单需按要求注明重量一事,UCP对开证行的态度未作具体规定。除非信用证要求在该单据中注明,包装单与提单不注明重量单位,不是不符点。The fact that the packing list and bill of lading do not mention the weight units is not a discrepancy unless the documentary credit required such information to appear on the documents.
点评:
显然,如果单据的数据之间没有矛盾,数量的单位是可以省略的。
实务中,发票是否必须显示信用证45A规定的货物数量?这一个问题,常常令人困惑。信用证对货物数量的规定,通常都与货物描述并在一起。货物数量虽然不是货物描述本身,但信用证上规定的货物数量,仍必须在发票上满足,因为发票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与发票显示货物描述一样,这或许是功能性的要求。
总之,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即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 从数值上看,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而不仅仅与信用证货物描述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一致。因为信用证对货物数量的规定,往往是一个综合性规定。
实务中,单据上的货物数量,特别是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对应于贸易合同下的数量条款,其可接受性,必须在“不得超装”的原则下,结合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分期装运、是否允许浮动以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等作出综合判断。
- 从单位,即标准量上看,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直接一致。
比如:信用证规定complete bicycles 1000 UNITS。提交的商业发票上只显示complete bicycles 1000 NUDES/sets/cartons,均不可接受。因为表面上来看,无法判断两种货物数量一定直接等同。
还比如: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中规定IC 12000 PCS。提交的商业发票上显示货物数量IC 12000 PCS,可以接受;而如果发票上仅仅显示货物数量IC 1000 DOZs,则似乎不可接受。
换言之,如果为公认的数量换算则可接受。如信用证规定货物10000KGS,提交的发票显示为10MTS。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