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7)
发票显示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可以接受与否取决于信用证的许可。贸易术语,便是实务中通用且常见的一种许可方式。换言之,贸易术语范围以内的额外费用和成本,可以接受,而贸易术语范围以外的便不可接受。
第C9段 发票上的额外费用和成本
除了显示规定和未规定的扣减外,发票金额还常常会显示额外附加的费用和成本。又可以接受吗?
Para C9:
Additional charges and costs, such as those related to documentation, freight or insurance costs, are to be included within the value shown against the stated trade term on the invoice.
与单据、运费或保险费之类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应包含在发票上所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
【修订】
本段规定没变。
请注意,这里额外的费用和成本之“额外”二字,不知所指,让人费解。其实有无“额外”二字不重要,因为相对而言,“份内”的费用和成本显示,也适用于本段的规定?!
【解读】
发票显示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可以接受与否取决于信用证的许可。贸易术语,便是实务中通用且常见的一种许可方式。换言之,贸易术语范围以内的额外费用和成本,可以接受,而贸易术语范围以外的便不可接受。
为什么呢?我们知道,在国际贸易中的每一种货物,成本是其核心价值,一般均由卖方承担。但是,每一种货物,从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单证、运输、保险费用等,则可能由卖方承担,也可能由买方承担,具体视情况买卖双方会在贸易合同中事先约定。实际上,贸易合同上的货物价值,就是由卖方承担的货物成本和费用加总而来。卖方承担的货物成本和费用,最终显示在发票上,通过货款结算,转嫁由买方承担。除此之外的费用和成本,便由买方直接承担,与卖方无关。
如前所述,货物贸易合同常常会使用贸易术语,用于概括描述买卖双方的责任与风险、费用承担等一系列事项。换句话说,贸易术语,严格界定了卖方在贸易合同下理应承担的成本和费用。
那么,这会是哪些费用和成本呢?以四个适用于水运的贸易术语为例,可以笼统来看:《百度百科》说:
FAS船边交货贸易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
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等。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
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等。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然而,无论如何,由于贸易术语专业性强,非银行所长,且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修改变形,所以,其所对应的费用和成本边界难免模糊,需要仔细辨别。比如:
【案例151】发票显示了规定FOB天津,还单独显示了从北京到天津的卡车运费。可以接受吗?
案中,信用证金额USD50000.00, 并要求IC 10000PCS USD2.00/PC FOB Chinese main ports,起运港:Chinese main ports。
提交的商业发票显示:
- IC 10000PCS, unit price: USD2.00/PC, amount: USD20000.00
- freight charges from 北京to 天津: USD1000.00
- total amount: FOB 天津 USD21000.00
咨询者问:该发票可以接受吗?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从北京到天津港的运输费用,是否在信用证和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的范围——FOB天津之内?
从发票显示的上下文来看,贸易术语FOB天津,对应于发票总金额USD21000。换言之,在发票总金额之内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从北京的天津的卡车运输费用,默认都自动受贸易术语FOB天津的约束,从而可以接受,除非明显超出该范围。
结论:
所以,本案中提及的运输费用,理应可以接受。
点评:
众所周知,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因为其约束买卖双方成交的价格。
请注意,实务中的贸易术语,也有不直接约束价格,而仅仅约束货物价值。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
当然,实务中信用证对额外费用和成本的许可,不限于贸易术语,有时信用证会对此直接作出规定。这样,费用和成本边界比较清晰,如何满足,通常不会引发争议。
但仍会有例外。比如:
【案例152】多批装运下,第一次交单中发票显示了规定的全部的freignt USD5000。可以接受吗?
案中,伊朗出口来证45A规定:
- FOB USD20000,
- Freight USD5000,
- CFR USD25000。
第一次部分出货并交单,提交的发票显示货物价值构成理应对照分开:
- FOB USD10000,
- Freight USD4000,
- CFR USD14000。
咨询者问:如此显示运费的发票,可以接受吗?
分析及结论:
显然,第一次交了一半数量的货物,交单却列支了大部分的运费USD4000。剩下一半货物,只能列支小部分的运费USD1000。
我们认为,银行没有理由据此拒绝第一次交单。因为无法判断,也无须判断一半数量的货物只能按比例支付一半运费。没人告诉我们必须这样做。
引申:
如果第一次交了一半数量的货物,交单却列支了全部的运费USD5000。剩下一半货物就无须再列支运费了。这样,还可以接受吗?
我们认为,仍然可以接受。因为退一步说,如前所述,第一次交单列支了大部分的运费USD4000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列支接受全部的运费USD4999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此,列支全部运费USD5000,为什么就不可以接受了呢?!未见国际商会发表过针对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