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3)
比如:信用证为 USD30,000,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USD50,000,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为USD30,000。在受益人要求下,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 USD30,000,这种情况可以接受。此时,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金额理应为USD30,000,而不是USD50,000
- “不得超支”为前提,即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议付。
比如:信用证为 USD30,000,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USD50,000,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为USD30,000。在受益人要求下,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 USD30,000,这种情况可以接受。此时,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金额理应为USD30,000,而不是USD50,000,否则便不符合逻辑。因为汇票是支款工具,其所显示的金额即为实际支款金额,超过了信用证所允许的支款金额,从而不可接受。
请注意,信用证允许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并不相同。信用证允许金额指的是本次交单对应的允许支款的金额,而信用证金额指信用证32B场中的金额。比如:
【案例144】信用证下交单超支接受后,如何计算信用证允许金额?
案中,信用证开证金额是20万美元,允许5%的溢短装,45场规定货物描述及装运表如下:
1)最迟装运日20120501 型号A 5万美元
2)最迟装运日20120501 型号B 5万美元
3)最迟装运日20120501 型号C 10万美元
20天后,修改该信用证,新增金额30万美元,信用证总金额变为50万美元。相应地,45场规定货物描述及装运表增加如下:
4)最迟装运日20120601 型号D 15万美元
5)最迟装运日20120601 型号E 15万美元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受益人第一次交单28万美元,对应1)、2)、3)项下货物,超过了5%,开证行拒付。后来经过协商,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并付款。
受益人第二次交单30万美元,对应4)、5)项下货物,与修改新增的金额一致。两次交单总金额为58万美元,与信用证修改后总金额相比超出了16%,
请问:开证行以此理由拒付第二次交单,是否合理?
分析:
第一次交单及支款金额28万美元,超过对应的信用证允许金额20万美元。这是不符点。而开证行接受28万美元的单据,只是意味着其放弃不符点,这是法律上的弃权,并没有改变信用证允许金额20万美元。
第二次交单及支款金额30万美元,与对应的信用证允许金额30万美元相同。这不是不符点。
结论:
两次交单的总金额是否超过对应的信用证允许的总金额,基于一个前提,即如何判断信用证允许的总金额。如果考虑到开证行在第一次交单中放弃不符点的过程,将发现,信用证允许的总金额理应是28万美元+30万美元=58万美元,而不是原始信用证32B场显示的50万美元。
所以,开证行拒付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