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0)
金额扣减,包括折扣、佣金或预付款等,有时信用证会规定,有时没有规定。前者,往往是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合同中事先约定;后者,往往是交货过程中出现,并双方事后谈妥。后者,根据第C7段的规定,默认可以接受,因为这种交单不会对申请人造成实质性伤害。
第二,发票金额,以货物价值为基础,经金额加减计算而最后确定。
实务中,金额加减既会涉及扣减,也会涉及附加的额外费用和成本。
- 金额扣减:
金额扣减,包括折扣、佣金或预付款等,有时信用证会规定,有时没有规定。前者,往往是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合同中事先约定;后者,往往是交货过程中出现,并双方事后谈妥。后者,根据第C7段的规定,默认可以接受,因为这种交单不会对申请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前者,根据本段的规定,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扣减,发票必须相应显示。比如:信用证45A规定The amount USD2000.00 of Debit note No.3 should be deducted. 显示提交的发票上必须有相应的扣减USD2000.00。
然而,实务中,受益人常常会分批装运多次交单。问题就来了,第一次交单支款时,发票只显示扣减USD1000.00,其余等到下一次交单再扣减。可以吗?我们认为,理应不可接受。因为第二次什么交,会不会交,这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信用证下的支款必须以满足规定的扣减为前提。既然信用证如此规定,理应在第一次足额扣减,只有第一次不足扣减时才可递延至下一次交单。
遗憾的是,信用证规定常常会模糊不清。比如: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在第一次付款时要从发票金额中扣除USD42.05 作为DEBIT NOTE给申请人。开证行以发票未显示该扣减为由拒付。问题是,信用证仅仅规定开证行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该笔款项,并无要求发票要照此显示。又比如:信用证规定THE 7PCT DIFFERENCE BETWEEN INVOICE VALUE AND AMOUNT PAYABLE TO BENE WILL BE PAID TO… 开证行拒付说:(1) DRAFT IS DRAWN FOR FULL INVOICE VALUE I/O 93 PCT OF INVOICE VALUE; (2) INVOICE DOES NOT EVIDENCE AGENT COMMISSION AS PER FIELD 47A-6. 问题是,信用证中并没有要求7%的佣金扣减必须体现在发票中,仅仅规定付款时会扣除该笔金额。而如果发票上显示了扣减,那么,扣减后的金额算发票金额,还是扣减前的金额算发票金额呢?这岂不是一个逻辑悖论。
- 附加的额外费用和成本:
额外费用和成本,显然可能加重申请人的负担,如果没有受益人和申请人事先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从而体现在信用证的条款中,申请人没有理由必定会接受受益人的交单,所以根据第C9段的规定,默认不可接受。这种交单,实际上加重了申请人的的负担。
实务中,发票金额扣减与额外附加,偶尔会出现交错的情况。比如:
【案例142】发票总金额符合规定,但显示了未规定的折扣和附加的包装材料费。可以接受吗?
案中,信用证规定:IC 10000Pcs, USD2.00/PC FOB Xiamen, total amount USD20000.00,
提交的发票显示:
IC 10000Pcs, USD2.00/PC FOB Xiamen, amount USD20000.00
Discount 5%:-USD1000.00
Deducted:-USD2000.00
Packing marerials fee added: +USD100.00
Total amount: =USD17100.00
上述折扣显示可以接受吗?附加的包装材料费,又可以接受吗?
分析及结论:
这里的发票既显示了金额扣减,也显示了附加的额外费用。货物价值经加减之后的发总金额未超过信用证规定,似乎可以接受。
但是,在实务中,对发票金额的加减项目,必须分开独立判断。根据第C7段的规定,发票显示未规定的折扣,可以接受。而根据第C9段的规定,发票显示附加的包装材料费,是不能接受的。
总之,该发票不能接受。
此外,实务中的发票金额的形成过程,有时是多张发票合成的结果,如预付、两种货物、免费品下需要分别开发票时。此时,发票总金额=发票1的金额+发票2的金额。这意味着,发票的总金额需要另外汇总,不会直接体现在发票上。这仍以接受,因为UCP从来就没有禁止分开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