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快递业忧患重在法律执行无需专项立法
胡安潮认为,“夺命快递”及其他快递问题的出现,主要归咎于法律执行不到位和监管不严。面对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2009年颁布实施的邮政法已经滞后于行业发展,因此有专家认为应尽快将快递业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原标题:重在法律执行无需专项立法
本报见习记者李想
2013岁末年终,快递业可谓“摊上大事儿”了,“夺命快递”致一人死亡七人中毒。快递业一直以来问题不断,该事件的发生更加重了人们对快递业的担忧。
2014新年伊始,推行快递实名制研究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乱象丛生的快递业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夺命快递”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快递业推行实名制能发挥多大作用?如何才能规范快递行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安潮。
推行实名制需警惕其“副作用”
2013年11月29日,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鞋子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称,“夺命快递”由武汉发往潍坊,卸载过程中造成了化学品泄漏,有8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刘兴亮因吸入氟乙酸甲酯中毒死亡。
“夺命快递”事件暴露出的快递行业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投递拖延、野蛮装卸、邮件丢失损坏、投诉索赔难、客户信息泄露等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林林总总的行业乱象极大地制约了快递业发展,亟待整治。
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杨传堂近日在2014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要研究并逐步推行快递实名制。另有媒体报道称,2014年北京、广东等部分省市将推行寄递服务实名制,寄件人必须提供真实地址、姓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且该制度将逐渐在全国实现常态化。但随后,国家邮政局表示,开展快递实名制研究目前尚无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快递业推行实名制对于发生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有积极作用,但是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比如寄件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胡安潮说,从已有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快递业已经发生多起出售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快递业从业人员来源范围广、入门门槛不高且流动性较强,因此发生信息安全问题后,责任往往得不到有效、及时追究。
“因此,在看到实名制对责任追究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胡安潮说。
须加强监管解决法律“落地难”
胡安潮认为,发生“夺命快递”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快递行业一些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是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法定责任。目前,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快递业安全防范细则》都详细规定快递业必须执行严格的验视制度,同时规定了禁止邮寄的违禁物品种类和相应处罚措施。
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口,是将各类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但是近年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规收寄禁寄物品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时有发生,为此已经付出了血的教训和生命的代价。
胡安潮认为,“夺命快递”及其他快递问题的出现,主要归咎于法律执行不到位和监管不严。“目前快递行业有法不依不仅表现出行业操作的不负责任,也反映出行业管理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如果这种情形在该行业中普遍存在,就说明有关部门的监管发生了问题。要让事故少发生和不发生,需要快递行业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求监管部门监管到位。”胡安潮说。
法律应明确界定快递业性质
国家邮政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92亿件,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全行业业务总量完成2680亿元,同比增长32%;业务收入完成2530亿元,同比增长28%;最高日处理量突破6500万件。
面对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2009年颁布实施的邮政法已经滞后于行业发展,因此有专家认为应尽快将快递业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胡安潮对此并不认同,“没有给予快递业专项立法,并不说明快递业没有法律法规对其给予规范。目前对快递业的依法管理,主要是根据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法规,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胡安潮说:“针对我国目前快递业出现的问题,仅需对快递行业中规范不明确或需要规范的问题,在已有法律和法规中作相应修改即可。”他认为,由于在法律规定上对快递业与邮政业的性质认定存在一定不同,适用法律时存在一些困惑。“因此需要立法对此作出更清晰的界定,以利于在实践操作中更加明确地适用。”胡安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