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6)
表面上看,提交了显示名称为“invoice”的发票,再加上额外的信息——“tax invoice G.S.T. no.10-489-814”,已经足以认定其为税务发票。
因为实务中标明为“发票invoice”的单据,默认即为商业发票。比如:
【案例125】发票上显示tax invoie no. 是商业发票吗?
实务中,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受益人提交了发票,显示名称“invoice”,还显示“tax invoice G.S.T. no.10-489-814”。
咨询者问:该发票可以接受吗?
分析:
表面上看,提交了显示名称为“invoice”的发票,再加上额外的信息——“tax invoice G.S.T. no.10-489-814”,已经足以认定其为税务发票。
但是,如前所述,这并不排除税务发票,也可用于贸易合同下的商业交货和付款,从而成为商业发票。换言之,完全可以说,该发票就是税务格式的商业发票,或者说,案中的商业发票与税务发票已经合而为一了。
结论:
我们认为,该发票可以视为商业发票接受。
点评:
根据C1段b款的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带有“该单据含有供纳税之用”声明的发票,并视之为商业发票,那么更有理由接受带有税务编号的发票,并视之为商业发票。
至于信用证要求提交“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时,则往往必须提供各国海关规定的相应类型的发票或联合格式的商业发票,而不得提供其它类型的发票,至于名称可以只显示“invoice”字样。国际商会在R555/TA536中说:A credit that calls for a US Customs invoice does not specifically require the presentation of a document so titled. The requirement is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an invoice that signifies it is a format produced or approved by the US Customs.
至于其它类型的发票,理应可以参照海关发票掌握。比如:
【案例126】R652/TA653: 信用证转让下CCVO是商业发票吗?
案中,信用证转让下,根据UCP600第38条h款:“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代……”。
但是,原证信用证要求CCVO(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f Origin and Invoice of goods for exportation to Country N,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暨出口给N国商品的发票),未要求商业发票。其中,还包括了出口商和出国家机构的要求和授权,以及N国进口商的名字。
那么,CCVO是否可以被看作是商业发票,以及能否被第一受益人所替代?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说:“从标题来看,该CCVO具有多重的作用。从内容来看,其细节和发票结构是同义的。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供的装运内容,包括货物描述、金额、币种、原产地国、买方、卖方等等。因此,从目的和意图上来看,在CCVO的功能之中,满足了UCP对发票所描述的要求。”
接着说:“根据UCP600第38条h款,第一受益人可以用自己的CCVO替代第二受益人的CCVO。”
点评:
CCVO,是海关发票,也可以视为海关发票格式的商业发票。
如前所述,UCP600所指发票均默认为商业发票。国际商会在这里的结论,印证了其它发票的审核,均可参照商业发票掌握。
当然,请注意CCVO可以视为商业发票,并参照掌握,但它绝不仅仅是商业发票。换言之,CCVO的信息理应比商业发票多,格式也必须是进口国海关规定的标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