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强化保监会监管能力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2日表示,新《保险法》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保监会争取在今年10月新保险法生效的同时或其前后,制定出有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办法。
杨华柏指出,新《保险法》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较大增强。比如,该法提出要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进行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老《保险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新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进行了比较严厉的规定。第139条规定,保监会将这类公司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新保险法还根据当前保险公司投资多元化的现象,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行为进行了一些新限制,以防止关联交易。
杨华柏也表示,有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办法,保监会争取在今年10月新保险法生效的同时,或其前后制定出来。当保险公司设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委托其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一旦其涉及到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还要遵守《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