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梅新育 |2014-01-07 09:52685

迈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是中国领导集体为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也是中国对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重大贡献。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必须确保以下原则:对内开放优先于对外开放;对内开放程度必须远远高于对外开放。

迈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是中国领导集体为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也是中国对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重大贡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开放型经济”;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这一系列关于发展开放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的承诺,对全球自由贸易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那么,中国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容要点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内容有四。第一,对外经济贸易将更大幅度地自由化,而这一切又是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实现外贸经营权自由化已逾十年。而在我们将要努力构建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不仅企业和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以及外资市场准入将大幅度自由化,而且经常项目开放也将升级至资本项目的大幅度开放,为之服务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也将大大减少日常的政府干预。上海自贸区的发展之所以重要,关键就在于它将承担新一轮改革开放试验田的责任,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移植的经验制度。而我们的这种自由化又与众多拉美、非洲国家在实力不济时仓猝实行的自由化不同——它是建立在我们自身实力已经跃居世界数一数二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有足够的能力驾驭这种自由化,承受并化解其不可避免的冲击。

第二,中国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建立在以往成就的基础之上,是更有助于中国对外经贸结构升级的新体制。改革本身不是目的,提高效率才是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是自废武功,抛弃以往的成就,而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升级。比如,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我国跃居世界头号制造业大国和第一大出口国可谓功不可没,决不能丢弃;但加工贸易效益较低的弱点我们则必须克服,现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体制便于加工贸易却不便于一般贸易的缺陷我们也必须解决。

第三,中国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是能更好地协调、促进对内对外开放的体制。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扩大对内开放是对外开放的前提和基础,国内统一市场的规模和一体化程度决定了对外开放的效益和对海外客商、投资者的吸引力;而扩大对外开放又可为对内开放增添新动力。这是两者统一的一面。两者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首先,建设和驾驭开放经济的需求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对内开放的内容和方式,而内容和方式不妥的对内开放则损害了我们建设和驾驭开放经济的目标。这一点在某些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以及自然垄断、垄断竞争行业,表现得特别突出。其次,片面地追求扩大对外开放,将损害对内开放和建设统一国内市场的努力与效果,乃至在社会上造成裂痕;无节制的对外开放,甚至可能对国家的政治统一构成威胁。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必须确保以下原则:对内开放优先于对外开放;对内开放程度必须远远高于对外开放。笔者曾经担任过地方政府顾问,深刻地感受到边疆地区的对外开放,不能是对特定外国的开放,而应当是对所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开放。某些地方囿于狭隘且不切实际民族宗教情绪而制定的开放方针,不仅注定缺乏经济竞争力且只能诉诸特殊优惠措施,还潜藏着对国家社会安定统一的危害。

此外,在开放经济体系下,可贸易部门通常比非贸易部门能够赢得更多的资源,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能获得更多的机会,而掌握发达国家语言技能和参与对外经贸渠道的群体往往也能拥有比其他同胞更多的收入。这些,都可能在不同产业部门、不同区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造成裂痕。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这些裂痕扩大,不要使其加深到无可挽回的地步。而可选择的主要补救措施,就是扩大内陆沿边地区开放,扩大协调对内对外开放。

在实践工作中,政府部门为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已经付出了很大努力,十余年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项目:万商西进、桑蚕西移、加工贸易内迁……,特别是产业转移,目前已成燎原之势,相关部门也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10年来中西部固定资产投资、GDP、工业生产、对外贸易增幅均高于东部,其实就是建立在产业转移基础之上的。然而,我们还需要将眼光超越这些具体的项目,在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中,进一步为这些项目创建适宜的软硬环境,使之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改进基础设施建设等自是题中应有之义。为了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尽可能保证收益公平分配。为此,在国内,我们需要继续改进现行增值税制和资源税制,避免税源过多地从工厂、矿山所在地向公司总部所在的东部大城市转移,形成逆向的转移支付,加剧区域发展失衡;在国际上,我们需要通过完善对转移定价等跨国避税行为的监管,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离岸金融中心)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定来防止我国税源流失。所有这些严明跨国税收秩序的努力,应当与我国扩大内需、完善国内公共服务和市场秩序、有秩序扩大开放领域的进展同步。增加的税收收入,应当更多地用于完善公共服务,并在改善税收征管的同时,推动适度降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遵纪守法的各国企业前来,防止“为渊驱鱼,为丛驱雀”。

其次是要在国内确保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各地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此处所说的国内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双向的,包括中西部劳动力向东部的流动,也包括东部、中部劳动力向西部的流动;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向内地的流动,也包括内地劳动力向少数民族地区的流动。土地不能流动,但人员可以流动。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果实分享必须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省区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趋同。生态环境容量决定了我国西部不可能建立东部、中部那样庞大的现代制造业部门,所以,大批中西部劳动力向东部流动,寻求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规律,也有助于抑制东部成本过快、过度上升的趋势,值得我们支持。实际上,随着现代产业向西部的转移,西部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对具备较强市场意识、技能、经验和关系网络劳动力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从而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中部、东部劳动力进入西部。我们也同样应当鼓励中部、东部劳动力以各种形式(包括定居、年度工作合同、季节性工作)等多种方式在西部就业,促进西部大开发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中国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应是从单纯的“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推动规则演化”的体制。我们不能永远只是被动接受人家制定的规则,予取予求,任人摆布,而是应当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向更合理、更符合我们利益的方向发展演化。而我们综合国力的增长,也已赋予了我们这样做的能力。特别是进口市场的开放和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能够成为我国扩大国际影响力的有力工具。因为如果我国是某个国家的大买主或大投资者,那么这个国家的政府和商界为了保持和扩大中国市场,为了吸引中国投资,就会努力改善与我国的关系,也会更容易接受我国所倡导的国际经贸和政治规则。在我们与别国的经贸争端中,我们应该充分、灵活地运用客观经济规律,让经济周期波动使那些提出不合理主张的东道国、贸易伙伴亲身感受到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切肤之痛,从而改弦易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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