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率先在深圳建立
记者 李画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2013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市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
本报讯
记者 李画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了积极的探索。
据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深圳市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实现了全覆盖。
和国际上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不同,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
深圳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在全国率先设立巨灾基金,除承担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的赔偿外,还可以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
该负责人还说,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将引导带动广大居民巨灾风险意识的提高,推动个人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培育形成巨灾保险市场,建立更为全面的巨灾保障体系。此外,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增强金融集聚能力。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012年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将巨灾保险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深圳市于2011年开始着手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2013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市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