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方案最新进展等答问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近期,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时,宣传高收益,或承诺收益,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欺诈误导行为发生,我会对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已形成了涵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等在内的监管法规体系。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的一类业态,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近期,市场上在互联网基金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了片面强调货币市场基金产品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将其他营销活动收益混同宣传为基金产品收益等违规情形。针对此类情况,我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各类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全面、准确披露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与风险属性,不得以高收益、无风险等宣传方式误导投资者;二是已要求我会相关派出机构对部分市场机构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还要强调的是,我会已关注到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并且部分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问:请问证监会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上市的政策方面,有无最新进展?
答:上市公司是行业经济的龙头和中坚力量,资产管理行业的很多优秀企业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规范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实力得到明显提高,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上市,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健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提升基金行业影响力,扩大证券市场行业覆盖面。
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取消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行政审批,为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允许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积极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基金行业,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使基金管理公司真正承担起作为财富管理行业和国民大众理财主力军的重任。
问:关于中港互认基金是否有最新的进展?
答:我会正在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今年8月,“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工作写入CEPA补充协议。目前,我会、国家外汇局和香港证监会针对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已在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管理人条件、互认审批程序、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共六大方面取得了共识。
问:有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将其融资买入的昌九生化股票强制平仓的做法提出质疑,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水平的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是融资融券业务中控制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风险的通行做法。有关强制平仓的做法在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我会已要求证券公司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其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同时,我会一贯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对网下询价对象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市场认为私募基金将无法参与网下配售,请问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12月27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为了抑制新股投机,《业务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网下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引入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承销商在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责任,强调从源头上防范新股“三高”现象的发生。《业务规范》明确列举了有关的禁止情形,而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具体条件由承销商确定。
问:能否介绍一下创业板改革方案的最新进展?
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转方式、调结构的支持促进作用,积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国证监会正研究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市场覆盖面;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需求。上述措施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问:关于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利用股市投资运营方面有哪些新的进展?
答:多渠道引导境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目前,证监会正在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QFII、RQFII等各类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相关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在引入境内长期资金方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决定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于加快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扩大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规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把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列入了2014年十大重点工作。此举必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资本市场引入更多长期资金产生积极影响。
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方面,我会加快了QFII和RQFII的引入步伐,基本做到资格审批与额度审批同步,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解决QFII税收政策问题。
下一阶段,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各类长期资金入市,努力推动各类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