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行为将被追责

王永珍 | 2014-01-03 16:31 1413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政府规章立法形式来加强和规范我省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本报讯 (记者 王永珍)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七种行为将给予追责: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预算调整;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1至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贯穿预算、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通过政府规章立法形式来加强和规范我省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作者: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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