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保险法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
杨华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现行保险法相比,修订后的保险法对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有不少增加。例如,新保险法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
又如,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此外,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监督管理机构可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等。
杨华柏指出,针对现行保险法存在的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等问题,新保险法积极吸收新的改革成果,将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下一步,保监会将深入落实新保险法,加快修改与新法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