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军:贸易金融版图或将改写

2013-12-28 10:50 2857

贸易金融业务发展应考虑监管的“双核”。贸易金融通常指银行在针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中,依托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债项所提供的结算、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也就是说,银行将通过提升资产周转率(杠杆率)逐渐用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来替代利差收入,实现贸易金融轻资产运营,以获得发展新优势。

  贸易金融业务发展应考虑监管的“双核”。其要义是让银行在业务发展中既要关照当下,亦要考虑长远。

  贸易金融通常指银行在针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中,依托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债项所提供的结算、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对涉及银行表内与表外、境内与境外、工商企业客户风险与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的贸易金融业务而言,既要遵守国内监管规定,也要关注国际监管法则与惯例。

  从2013年1月1日起,作为国际银行业“基本法”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将正式进入并行期;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也到了全面实施阶段。业内人士普遍关心新的监管标准会给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带来哪些影响。

  周红军,现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兼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保函(担保)专家小组组长、保理福费廷专家小组成员。也许是多年从事贸易金融实务工作,并一直专注于银行贸易金融领域的研究的缘故,周红军十分敏锐地感受到当前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的监管环境已发生了重大改变。他说,目前中国是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G20成员国、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员国,这意味着未来中国的监管规则将向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看齐,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事实上,中国的一些系统重要性银行已开始执行新的巴塞尔协议。

  根据国际商会估计,新的巴塞尔协议一旦实施,银行贸易金融产品的价格或将会提高15%~37%,由此将会导致贸易融资量下降约6%。这对我国主要依靠传统方式融资的外贸企业冲击最大,其中包括很多中小型企业,以及与发展中国家做生意的进出口商。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仍是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说,这可能会导致其减少贸易融资运作;而对小银行而言,则可能会被清洗出局。所以周红军再三向记者强调,改变已经开始。

  C=《中国外汇》 Z=周红军

  C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与即将开始全面实施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相比较,有哪些相同与不同之处?

  Z:二者在监管思路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指标的设定上,不完全相同。相比而言,我国监管机构出台的新监管标准更切合我国国情。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变化有:扩宽了对银行风险的监管范围,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资本质量要求,特别是强调了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防止银行过度杠杆化;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了对交易性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权重;调高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转换系数(CCF)等。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设定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新标准;二是明确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新框架和分步骤实施的路线图;三是提出了加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系列措施。

  客观观察,按照我国的监管标准,短期内不会对贸易金融业务产生实质影响。但我们还是要看到,我国监管当局也明确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新框架,并制定了分步骤实施的路线图。所以说银行如果不能结合监管要求对业务发展进行前瞻性评估,并相应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战略,那么在巴塞尔协议并行期结束后,就可能面临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的被动局面。

  C新的监管标准对贸易金融业务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什么?

  Z:按照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对银行贸易金融业务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计算杠杆率时,要求银行必须将包括承诺(含流动性便利)、直接信用替代项目、承兑、备用信用证(含担保)、贸易信用证、未完成交易与未清算证券等全部表外项目纳入,并使用统一的100%信用转换系数。而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中,计算风险资本占用时的系数,担保为50%、信用证为20%。二是在设置银行表内、表外产品期限结构风险计量时,最短期限规定为一年,而贸易金融产品的通常期限则在180天以下。三是新将包括表外资产或者或有负债在内的贸易金融业务纳入了银行流动性监管范围。 以上三点在银行面临不断加强资本监管的情况下,将导致过去作为低资本消耗的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贸易金融业务以及依托信用证、担保等提供融资的表内贸易金融业务原所具有的优势不再。这势必会对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形成挤出效应。

  由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还多依赖银行提供的各类表内、外贸易金融服务来支持,因此,中国银监会在发布新的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时,在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新监管标准基础上,也充分考虑到了我国这一国情和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贸易的特点,对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在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方面,除等同于贷款的表外授信业务(如融资性担保、承兑汇票等业务)按100%计算外,对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如附有全套提单的信用证业务)按20%计算,对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业务)则按50%计算。

  二是在期限确定方面,对于期限在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金融业务(包括开立、保兑信用证以及各类贸易融资),有效期限为内部据实估计的有效期限,即通常平均期限多在180天以内。

  C业内普遍认为,新版巴塞尔协议是监管方向的风向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您认为新协议会对今后银行的业务经营带来哪些趋势性的变化?

  Z:按照新的监管标准,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来说,在占用相同的经济资本情况下,通常会将资金和授信投向利润最高的业务。这就意味着,在当前中国银行业的贷款利差收入远大于银行提供的表外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的情况下,如果两类业务消耗银行的经济资本一样,则银行必然会选择贷款业务而放弃信用证、保函等贸易金融业务。

  因此,随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将会给银行贸易金融业务经营带来两个导向,一是提高信用证、保函等贸易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二是降低此类贸易金融业务办理量。这自然会增加企业负担,并会对主要依靠信用证、保函等传统方式开展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外,新协议的实施也使我们认识到,这是一项涉及银行整体风险管理变革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对作为银行风险管理一部分的贸易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也必须进行统筹考虑,并要重视其与其他相关风险计量模型和管理流程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贸易金融风险管理的水平,实现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量化的目的,更好地兼顾发展、质量和效益,从而为促进贸易金融的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C银行在贸易金融业务发展中应如何科学对待新的监管标准?

  Z:新的监管标准的实施,必将促使银行加快创新步伐,转变经营方式,走资本集约化发展道路。贸易金融业务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源动力之一,面对监管规则的改变,频繁的国际贸易活动将促使银行对贸易金融业务开展创新,并转变发展方式。

  首先,低风险的贸易金融业务将获得更多倾斜。银行为提高整体的资本使用效率,会通过各业务间统一配置金融资源,保持整体表内、外业务服务渠道的畅通和现金流的稳定性,并防范逆周期性风险,故低风险的贸易金融业务将备受青睐。

  其次,贸易金融债项授信将获得优先发展。针对国际贸易及境内外供应链交易特点,银行将会在企业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对拥有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或存货物权以及应收账款进行监控,并以单笔业务的债项金额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以此提供各类贸易金融服务。这一依托新的授信模式开展的贸易金融业务将获得优先发展,这对那些持有订单的中、小、微型外贸企业尤为适用。

  此外,贸易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将获得加快推进。鉴于对银行资本更加严格监管的现实,银行为突破现有的资本约束,会通过开展贸易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运营,使有限的资本实现最大规模的效益。也就是说,银行将通过提升资产周转率(杠杆率)逐渐用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来替代利差收入,实现贸易金融轻资产运营,以获得发展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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