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法律对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