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大事记

2009-03-02 15:25564

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即允许进出口企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以便进行国际结算。

      如果本币被广泛用于国际交易,那么该币就可能成为政府干预外汇市场时买入外汇的对象货币,其结果是本币成为储备货币。因此,本币用于国际结算是货币国际化的初级阶段。

  2007年5月,东盟10国以及日本、中国和韩国的财长达成协议,建设区域性的外汇储备一揽子货币体系协议。

  2008年底,国务院正式确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迈出关键一步。

  2008年12月12日,央行和韩国银行宣布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38万亿韩元(合28.29亿美元)。此举令人民币首次以官方的姿态走出国门,历史意义非凡。

  2009年1月13日,央行上海总部表示,2009年上海将在适当时机推出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

  2009年1月20日,央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2000亿元人民币货币互换协议。这是央行第二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本币互换协议。

  2009年2月8日,央行和马来西亚国民银行宣布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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