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从业资格规定拟取消

朱磊 |2013-12-24 10:131789

记者朱磊 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海关法还规定,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朱磊 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海关法规定,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考虑到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将报关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的认定交由报关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有利于降低就业门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海关可以通过对报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报关企业加强报关人员内部管理,草案删去了该条中报关人员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后,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应当修改。草案删去了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的“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暂停其执业”、“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等内容。同时,为了加强对报关人员未经报关企业允许,擅自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及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草案保留了相应处罚的规定。

  海关法还规定,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企业需要适时根据运输工具的实际运力闲置情况合理调配生产资源,将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或兼营境内运输业务。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同时有效防范走私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改兼营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后续跟踪监管,草案删除了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运输须经海关同意的相关规定,保留了符合海关要求和办理手续的规定,并对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中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作了修改。

  (原标题:报关员从业资格规定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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