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创保险代理违规销售保单 被保监局处罚6万元
我局已于2013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保监罚[2013]14号
受处罚人:上海首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永兴路258弄1号楼2110室
负责人:贾菁菁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2012年你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上分”)合作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过程中,有56份保单业务是由人民人寿上分业务员通过其他中间人介绍获得,而你公司将其记录成自身代理业务,并在收到人民人寿上分支付的中介手续费合计19,196.40元后,收取开票费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了人民人寿上分业务员指定的其他中间人。
你公司2012年代理人民人寿上分业务时未对所代理销售的该公司保单基本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费金额、缴费方式、代理手续费金额和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作完整记录, 未留存相关客户资料。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9)、《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10)、《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11)及情况说明;
2.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3.与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4.与人民人寿有关业务人员的调查笔录;
5.有关业务清单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责令你公司改正、处5万元罚款和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
综上,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我局已于2013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行情,问诊)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