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
当经济周期调整阶段与经济转型相互迭加影响时,金融风险有可能会加快暴露。在中央银行实施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并不触及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同时又可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加强金融风险监管信息共享,共同构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安全网。
当经济周期调整阶段与经济转型相互迭加影响时,金融风险有可能会加快暴露。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的经济工作进行了部署,确定的六大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着力防控债务风险。据报道,因煤价不断下跌,山西吕梁首富控制的联盛集团负债近300亿,多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深陷其中。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出于规避与逐利动机,金融机构之间跨行业、跨市场合作与融合进程加快,金融风险跨行业传染可能性急剧增加,由实体经济单个主体经营风险所引发的风险连锁传导反应,有可能会危及区域性金融稳定,甚至触及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尽快确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主体,明确监管标准,是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横向快速传染的重要制度保障。
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发展与创新的必然趋势。金融本身涉及期限转换和资金融通,各个要素可以分割组合,这是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发展的前提。当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内在需要对各种金融要素予以积极运用。从单家企业观察,可能需要信贷产品,也要发行债券与股票,还需要保险(放心保)来分散风险。受分业监管限制,往往需要通过多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在信贷规模受到管控后,商业银行与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逐渐兴起,通过系列的交易安排,使得表内信贷业务转化为表外的社会融资规模。不仅如此,监管约束也会促使金融机构加快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创新。比如,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存款性质与统计上的差异,在同业存款与一般性存款上相互转换,来满足存贷比监管要求。还有,财富管理概念已经普及,居民内在需要提升财富增值空间,客观上需要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管制,以金融机构跨市场交易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因此得以迅速崛起。
分业监管难以适应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监管的需要。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设后,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三会在各自领域内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分业监管难以及时应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监管的需要。比如买入返售业务,可能涉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该由谁来负责监管可能会产生较强的监管竞争。特别是当前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迅速,任何一家监管机构都难以完全胜任监管职责,有可能会因为处置不当或信息掌握不及时,特别是监管当局不具备流动性支持手段,单一风险有可能进一步演化成局部的流动性危机。从这一点上分析,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具备系统性风险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微观审慎监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一般认为,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是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其中,审慎监管包括系统性风险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普遍重视系统性风险监管,并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央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可见,由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责是责无旁贷。但从立法角度上看,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如何落实金融稳定职责上没有规定,导致真正实施金融稳定监管仍存在较大困难,甚至金融风险监管信息共享也难以真正有效落实。特别是在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监管上,由于这一风险具备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有助于防范相关风险,但与有效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仍存在一定距离。
在“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上,由中央银行实施监管,可能是目前应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的较好选择。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天然关注跨市场传染的风险,并具备流动性支持手段。特别是中央银行是货币市场的监管主体,具备金融市场流动性调节能力。而绝大多数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期限在一年以下,属于货币市场范畴。在中央银行实施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并不触及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同时又可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加强金融风险监管信息共享,共同构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