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的思考
日前笔者对湖南长株潭城市群108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情况进行调查,由此,笔者从多维度的视角进行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由于投融资体制和银行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长株潭城市群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也不尽人意。
日前笔者对湖南长株潭城市群108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情况进行调查,由此,笔者从多维度的视角进行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中小企业发展实证考察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强化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优化运行环境和发展环境,中小企业总量不断扩大,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有力推动了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增长。
(一)发展势头强劲显示生命活力。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中小企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企业的规模越做越大,大户不断涌现,尤其是以法人企业形式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迅速发展。据2012年年底数据显示:长沙、株洲、湘潭市分别有规模以上中小企业2240、1208、847家。据了解,长株潭城市群预计在未来5-8年内,还将培育200家收入过10亿元、350家收入过5亿元、1500家收入过1亿元、1000家收入过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
(二)经济效益良好拓展就业空间。长株潭城市群中小企业取得飞跃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这些中小企业增加附加值在规模工业中的比重均达75%左右,为长株潭城市群创造了60%左右的GDP、70%左右的财政收入和90%左右的就业岗位。
中小企业融资窘境分析
长株潭城市群中小企业经过初期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层面的高度关注,但融资窘境日渐显露,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内源性融资依赖严重效率偏低。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动力支持还难以摆脱内源性融资渠道。调查显示,长株潭城市群由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自身总量不大、科技含量不高、资产划分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经营效益不稳定、还款来源难保证,银行不愿意提供信贷支持;有的中小企业甚至践踏道德不讲信誉,逃废银行债务,受到银行的联合制裁。总之,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强、信用等级不高,同时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致使中小企业信用机制弱化,由“失信”甚至走向“无信”是中小企业难以寻求信贷支持、仍然严重依赖于效率低下的内源性融资渠道的重要因素。
(二)外源性融资体制不畅门槛偏高。企业在完成资本积累初始阶段,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时期,更需要的是外源性融资(这里主要指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接应。然而,由于投融资体制和银行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长株潭城市群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也不尽人意。
间接融资方面:由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合格的抵押品、财务信息不健全以及众所周知的现行投融资体制和银行改革相应滞后等因素,造成了投资供求的不对称性,使大量资金流向国有部门形成信贷比例倒挂。直接融资方面:目前长株潭城市群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产业层次较低,难以达到上市条件,再加上“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机制,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分不到一杯羹。
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多维思考
出于对中国未来经济形势的一种冷静分析,出于对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金融业自身壮大的热切期盼,笔者从多个视角进行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增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是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要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实现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等的采集,建立与企业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年审联动的信息征集制度。要建立内容比较完整、数据质量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功能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综合运用各种政策资源、落实各项服务举措、集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在现有基础上,要增加企业纳税、公共事业收费等信息,整合企业环保、信用评级、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等部门信息,征集中小企业贷款、债务清欠、银保合作等金融机构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这是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增进的保障。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把握金融系统内、外部评级有机结合,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科学确定其信用等级,达到信用快速识别与有效传导,促进银行和评级公司互信与合作;并且推动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进行外部评级,对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筛选推荐,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信外部评级结果的认同、查询和使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完善中小企业支持体系。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提供中小企业多方支持。一方面,政府要成立统一的行政机构,主要是执行法律和政策,协调政府部门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指导、咨询服务。长株潭目前各自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可以先从区域做起,然后形成一个全国的信息共享平台,这样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审查的成本,对中小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形成很强的威慑力。同时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还应该担负起提出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创业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及技术交流、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任务。可根据自身具有的获取大量宏观市场信息的优越性,向技术市场公布一定时期内有关适合中小企业采用的技术成果的研究应用动态、供求状况、预期收益率,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目标、对象和行为。
(三)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体制上,长株潭均建立了多种信用担保机构,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还是难以找到适当的担保人,问题就出在制度与机制的方面了。进行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等。在上述制度下,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发挥作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向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规范担保公司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水平,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发展;各商业银行根据评级报告遴选合作对象,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风险保证金比例;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贴在同等条件下向高信用等级的担保公司倾斜。除此之外,从制度上创造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贴息、税收减免、政策性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加大信用产品的应用,强化信用奖惩手段,对守信企业采取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给予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等优惠措施,对失信企业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实施信贷、行政、法律等联合惩戒,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失信者付出代价,有效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四)推动创新实现合作共赢。在大力发展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改善银行间接融资方式的同时,建议加快培育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等多种市场主体以及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机构,逐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目前更为重要和迫切的是,如何引导这些现有的金融机构不断开展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推出后,要采取工厂化、标准化及专业化操作,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在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放贷标准,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不同中小企业的特点设计更多的信贷产品,提供动产、仓单、库存原料、应收账款质押、出口退税账户以及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资产抵押贷款、法人账户透支贷款等多个信贷新品种,甚至采取收购、兼并专项贷款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同时银行针对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不同行业的特点,从产品导向型向客户需求型转变,创新金融产品,譬如提供结算、票据贴现、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