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快递合同被指存“霸王条款”

彭国华 |2013-11-28 15:13597

近日,北京一家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针对快递业领域的部分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表示部分快递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现象,内容涉及开具发票、延误送货赔偿、货损赔偿、无法投递物处理等方面共计8项格式条款。比如,部分快递合同条款声称“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

  南方日报讯 (记者/彭国华)近日,北京一家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针对快递业领域的部分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表示部分快递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现象,内容涉及开具发票、延误送货赔偿、货损赔偿、无法投递物处理等方面共计8项格式条款。

  比如,部分快递合同条款声称“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

  上述评审委员会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公司应当及时、主动向客户出具发票,如果不能及时提供,应当对客户因为取发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还有“非承运人原因无法投递的交寄物,承运人予以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但不易保存的物品,承运人有权不予返还,并可随时处置”,以及“无法投递和返还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运人可自行处理”等条款,上述评审委员会也认为陷入“霸王条款”的做法。

  然而,对于“霸王条款”的说法,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却不以为然。徐勇告诉本报记者,快递行业由于是新兴行业,导致很多规定在法律上有缺失。比如快递行业的很多赔偿依据是邮政管理办法,里面提出要依据《合同法》进行赔偿,但《合同法》却没有具体的相关条例。

  徐勇告诉记者,比如航空寄运,如果买了保险(放心保)之后,货物赔偿损失按保险来赔;如果没有买保险,赔偿损失也要降低,铁路亦然。很多行业规定符合国际上的惯例,但却又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消费者认为存在许多“霸王条款”现象。

  徐勇认为,以快递合同里“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条款为例,这是快递条款表述不清的现象,比如快递遇到交通管制、气象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延误是必然存在的,部分条例表述不清对快递企业十分被动。由于快递行业是新兴行业,法律上的缺失导致行业有受委屈的一面,这对消费者来说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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