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逾期债务数额较大不得任金融高管

杨汛 | 2013-11-28 13:25 587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了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过去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了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过去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办法》指出,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者,将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办法》规定,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具有独立性。如果具有以下情况,则视为不符合条件: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等。

  此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等。

  银监会表示,此次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共8章53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主要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职资格终止的情形、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该《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记者 杨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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