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诉讼大战上演终极篇

张倩怡 |2013-11-27 16:285478

今年3月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和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奇虎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50万元。

  本报记者 张倩怡

  始于2010年的“3Q”大战进入收官阶段。昨天上午9时,奇虎360公司针对腾讯公司强制用户卸载360软件的反垄断诉讼一案的二审(也是终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该案今年3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当时的一审判决360败诉,360随后提出上诉。因奇虎的拼音是Qihu,而腾讯旗下有著名的QQ,因此此次诉讼被形象地称为“3Q”大战。

  昨日,360在庭审中要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要求腾讯赔偿1.5亿元。这也使得这场官司成为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而这场持续近3年的官司,在经历昨天整整一天的法庭取证后,今天将继续庭审。

  双方激辩“相关市场”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身份有无异议?”“有异议。”

  “上诉人是否有问题补充?”“有补充。”

  ……

  9时,庭审刚一开始,360和腾讯之间如此充满火药味儿的交锋,便频繁出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法庭里。在听取双方上诉和答辩意见后,合议庭将360和腾讯的争议归纳为5大焦点、22个具体问题,其中包括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和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等5大焦点。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法庭调查。”庭审现场,审判长的这句话拉开了双方律师团激辩的序幕。

  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成为双方争论的关键点之一,也是360一方提出上诉的重要理由。

  《反垄断法》显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之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这个案子中,判定腾讯在其“相关市场”中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就成为判决的关键之一。

  今年3月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和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由此,360方面诉称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的“相关市场”应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市场”,在此基础上,“2013年10月腾讯QQ在PC(个人电脑)端的即时通讯市场里以97.65%的绝对优势稳居市场第一的位置。”

  而腾讯则认为一审判决并无差错,即时通讯、社交网站等都属于平台级产品,都应纳入“相关市场”的范围内,并且都是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

  同360的说法相比,腾讯所说的“相关市场”范围更大。“如果把即时通讯和社交网站区分,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不能互相替代。”对此,腾讯方代理律师举起了例子。

  拿出PPT做演示,请上专家证人做讲解……双方的辩论针锋相对,截至昨天中午12点17分休庭时,关于第一个焦点的争论还未结束。

  各摆出足足两大箱证据

  抓住对方的每一个可能有漏洞的关键词进行反击,找出以前案例进行引经据典……昨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的律师团都拿出了看家本领。而每沓20多厘米高、摆满律师团跟前两三米长桌子的A4纸大小的诉讼材料,更是让人咂舌。

  “我们把证据带进法院,可一点都不容易!”360公司公关部一位工作人员笑着对记者说。原来早上8点刚过,法院大门一侧的传达室里就已经挤满了前来旁听的媒体记者。庭审需要的证据足足装满了两大行李箱,每个箱子有半米高,穿过传达室走到安检处不到10米的距离,他们足足花了5分钟。或许是“心有灵犀”,记者昨天在传达室看到,腾讯的律师团们同样拖着两个行李箱来到了法院。

  就在庭审进行过程中,法庭之外,双方也是轮番“喊话”。

  上午的庭审还没结束,360公司发布了一封题为《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的中国梦!》的公开信,称互联网巨头通过模仿、抄袭手段入侵创业者生存地带,巨头垄断已使中国互联网产业荒漠化,呼吁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随后腾讯也不甘示弱地回应:“谁在扼杀创业者的梦想,大家的心里自然有一杆秤,我们呼吁更多的人关注互联网的良性和公平竞争环境”。

  事实上,双方的这场“终极官司”也源于一场“喊话”。出于对360公司推出“扣扣保镖”软件的不满,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表致用户的公开信,称刚刚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11月20日,工信部出面调停,叫停了两家公司互相攻击的行为,当事双方各自认错并向网民道歉。

  此后双方的技术攻防战随后变为诉讼战。2012年4月,腾讯公司在广东省高院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并提出高达1.25亿元的索赔。360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也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提出了1.5亿元的索赔金额。

  今年年初,广东省高院对360诉腾讯垄断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腾讯公司旗下的QQ软件在全球市场并不具备垄断地位,360败诉。于是360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才有了前文所述的精彩交锋。此次庭审将持续两天,有关人士介绍,最高法不会当庭宣判,而将择期宣判。

  专家看法

  互联网领域的标本式案例

  “目前来看,二审庭审主要还是围绕一审时的几个关键问题,如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还是全球市场,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中是否包括微博、社交网络,腾讯在相关市场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的行为是否属于限定交易行为等。”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说。

  而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看来,这起诉讼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最终的审判结果,而在于这是一次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例的摸索。

  “以往我们的《反垄断法》针对的都是有形的商品,例如不同品牌电视机厂商生产的电视机。”刘德良对记者说,同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这一新兴产业并没有有形的商品,各家互联网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各自为营”,但实际上都是用服务来争取稳定的顾客群。

  “考量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就不能用原先的老观点来判断,而是要结合互联网的特性。这次最高院对这起诉讼的处理有着一定的标本作用。”刘德良说道,腾讯和360在法庭上的交锋,也有助于互联网公司摆脱以往惯常的“口水战”,形成以法律为基础的有序竞争氛围。

  奇虎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1050万

  本报讯(记者 高健)昨天,市一中院公布,正式受理奇虎状告百度不正当竞争案。

  奇虎公司诉称,自去年8月以来,百度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持续对360搜索进行限制,阻止360搜索抓取百度网站中对公众和其他所有搜索引擎完全公开并可以自由访问的网站内容。

  奇虎公司认为,百度为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实施的上述行为,违背了robots.txt协议设立的规则和精神,违背了行业设置robots.txt协议的惯例,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原则,无正当理由,惟一针对性地恶意限制原告的搜索服务,不正当地降低了360搜索的服务质量,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奇虎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奇虎公司认为,去年,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主持下,包括百度在内的各搜索引擎服务商签署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对robots.txt协议的设定和效力作出了规定。依据该公约的第四条和第八条,设置robots.txt协议,必须使其符合以下条件: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robots.txt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实施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上述公约内容。

  据此,奇虎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名词解释:

  robots.txt协议,也称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网站通过该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是国际互联网界通行的道德规范,其建立原则为:搜索技术应服务于人类,同时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网站有义务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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