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代理未得答复 律所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9-02-26 16:355158

  法制网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谷晴 因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提出的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申请行政不作为,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天麓律所称,2008年9月,在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事务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申请,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于当月28日递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但直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未做出任何答复。天麓律所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做法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天的审批期限,以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30日内作出答复的审批期限,属于行政不作为。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阚东威在法庭上辩称,收到天麓律师事务所的最后一次申请是在2008年10月6日,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08年7月底发出的《关于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告知,9月1日至10月31日年检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阚东威说,出于对申办人的尊重,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将天麓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退回,而是发函告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工作将于年检结束后进行,因此不认同天麓律所提出的行政不作为的说法。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解释,天麓律所的代理人刘德起表示并不认同。刘德起称,行政许可法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在年检期间暂停审批申请的权利,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纸通知就授予自己可暂停审查权限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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