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正式报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情况的监测,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久前下发通知,要求中资金融机构实行正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去年10月,外汇局曾要求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
通知规定,本报表报送主体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通知同时明确,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
据了解,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十张。表一至表四统计范围为中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币种结构;表五至表十统计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总体投资情况及特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范围包括需要计入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业务,即包括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自营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担交易风险的代客业务。
通知还规定,报送主体应当每月填报上述十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