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可享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明确,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明确,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该通知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通知规定,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此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