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货运单藏“霸王条款”
近日,南平延平区工商局四鹤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管巡查时,发现这家物流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四鹤工商所所长林健提醒,这些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限制了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刘辉通讯员陈谦)“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保险出现货损、货差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额的五倍”;“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提货时外包装完好,本公司不负内容责任”;“本单自开出日起,五天内查询索赔有效,逾期视无主处理,后果托运人自负……”南平一家物流公司开具给顾客的货物运输托运单上,印有以上几则“货主须知”。
近日,南平延平区工商局四鹤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管巡查时,发现这家物流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工商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鹤工商所所长林健提醒,这些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限制了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