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定法律规范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在12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宏俊说,以前的行政执法权分散于很多部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杭州市自2001年以来在浙江省率先实施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全省已经有57个市、县(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对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徐宏俊表示,此次出台地方性法规旨在赋予执法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的同时,注重保护小商小贩或困难群体的权益,切实促进解决民生问题。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志丹说,法规对执法部门来说更多的是约束、监督,执法人员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的理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市、县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和居民泊车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方便公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合理建议。
而且,市、县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划定前款规定的时段、区域时,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的意见。(记者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