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灾后补偿重建的综合性多层次体系,也是一个多行业参与、多层次联动的全社会科学防灾减灾体系。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有超过70%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近年来,干旱、暴风雪、超强台风等极端气候,以及特大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从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到今年的芦山地震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更给灾后重建主要承担者——国家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为主,社会对口支援和捐助为辅的灾害补偿和处置机制。由于这种模式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体系,客观上容易造成财政预算压力、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补偿程度和效率较低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这种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的需要,既不利于缓解自然灾害给各级政府带来的财政和社会管理压力,也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为了有效分散巨灾风险,一些巨灾发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新西兰、土耳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其共同之处就是有效利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共同应对巨灾风险。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方面可以有效发挥作用,能够避免巨灾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
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灾后补偿重建的综合性多层次体系,也是一个多行业参与、多层次联动的全社会科学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纷繁复杂的单纯政府救援转变为商业保险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事前安排;将灾后巨额的财政负担,转变为事前财政、集体、个人少许负担的保险安排;将灾后财政、社会不可预知的补助资金,转化为保险的制度性安排,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风险管理,从而提升财政资金的救助效用。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防范,2007年至2013年中央发布的7个“一号文件”中,有6次提到了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国保监会也明确提出,保险业要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优势,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可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恰逢其时。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一方面,在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推广,以及巨灾保险管理基金建立的过程中,都应当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巨灾保险,尽可能地扩大覆盖面。同时,需要建立一个包括巨灾风险管理基金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将巨灾损失进行合理分摊。此外,鉴于巨灾保险制度涉及众多专业领域和部门,在这个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离不开气象、地震、财税等部门的全程参与和通力合作。
(作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18日 2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