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于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2月,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为促进应收账款流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商务部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根据上述《通知》,商务部将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统计制度,试点地区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sybl.mofcom.gov.cn)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信息、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状况等。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于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等。
《通知》指出,商务部和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年审制度,对违反监管制度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年审不予通过;对违法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通知》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思路、监管方式和手段,对于推动该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2月,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截至2013年8月20日,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共137家。从注册地看,天津67家,上海32家,深圳27家,重庆、浙江各4家,北京、河南、辽宁各1家。从资金来源看,内资保理公司103家,外资保理公司34家,注册资本总计约17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