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专访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2013-09-02 10:05805

这次流动性紧张再次提醒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银行的经营管理都应当遵从审慎原则,不能把风险管理建立在过度乐观的预期基础上。

  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

  ——专访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上半年主要经济数据表明,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渐入中高速发展。经济转型对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怎样才能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

  记 者:国内外实践表明,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长期保持两位数的增长。中国经济在持续了多年的高增长后,进入了中高速增长阶段,这一转型呈现了许多新特征,使我们同时面临着稳增长、调结构与促改革的任务。

  尚福林: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整体进入了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转型期。在这一阶段,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三者的有机联动至关重要。

  在转型期,经济增长将适度趋缓。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形势。既拥有增长动力,也面临下行压力。从内部看,我国人口红利逐渐减少,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降低。从外部看,世界进入增速减缓期,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再工业化”战略,新兴市场国家竞争优势逐渐增强,全球贸易摩擦加大,国际市场需求相对萎缩。这些因素的叠加作用,使得我国经济将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

  在转型期,调结构的迫切性凸显。当前我们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结构性问题。产能过剩,产品积压;资源环境约束加剧,技术创新薄弱,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和创新驱动,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更多依靠城乡区域发展协调互动,不断增强长期发展后劲。

  在转型期,全面深化改革势在必行。科学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为稳增长和调结构注入新的动力。目前,金融体制改革、要素市场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可以说,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相辅相成。稳增长可为发展转型创造空间和条件,调结构可为增长注入后劲,促改革则为可持续增长和结构优化注入新的动力。

  记 者:进入转型期后,社会经济活动更趋复杂,这在凸显现代金融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这意味着金融监管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

  尚福林:确实,经济转型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要求是双重的。一方面需要金融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有效配置资源和协同推进改革,另一方面需要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健高效运行。

  要实现这样的要求,首先要更有效地引导金融业支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近年,银行业在稳增长、调结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金融深度指标达到了较高水平。与此同时,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的效率还需大幅提高,资金供给和企业需求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缺口。扩大内需、城乡协调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等,要求金融业积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金融监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分类指导、有扶有控,引导金融业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次,更科学地引导金融机构发展转型。金融业的运营效率会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的资金配置。近10年来我国银行业机构实现了从资不抵债到经营良好的历史性转变,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健全,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显著提升。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金融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业主要依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面临挑战,同质化经营局面亟待改变,拼规模、抢份额、冲时点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已不可持续,银行业面临结构性转型。为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和更合理地配置资金,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科学引导银行找准定位,建立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模式,加强内部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发展转型。

  再次,更深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顺利完成,民营资本在金融业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不断扩大。要建立更加高效稳健的金融体系,需要金融业继续通过改革谋发展,并在发展中促改革。目前各项金融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机制等也在酝酿中。这些改革将深刻影响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模式和风险特征。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积极推动和支持金融业改革,另一方面密切关注改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加强风险监测和应对,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最后,更前瞻地防范金融体系风险。防范风险是金融监管机构的使命所在。当前,宏观经济中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增速放缓,银行业不良贷款反弹压力上升。随着经济结构调整,落后产能等行业和企业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暴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和影子银行等重点领域风险辐射面广,风险防控任务仍然艰巨。与此同时,随着金融业务不断演变,金融创新日趋多样,表外业务等高速增长,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涌现,金融风险的范围、性质和分布不断发展变化,复杂性和关联性提高。这些都要求监管部门密切跟踪监测风险,科学合理把握监管边界,更新监管理念和工具,积极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记 者:要完成这样的历史担当,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大胆创新又要科学审慎,特别是要精于管理,夯实基础建设。

  尚福林: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打牢基础对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至为关键,特别是“五大体系”建设是重中之重。

  一是加强分类监管,探索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形成多层次、差异化、广覆盖的银行机构体系。银监会始终督促银行业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差异化发展。下一步,需要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定位、科学布局,通过加强分类监管,健全牌照管理制度,形成结构合理、层次丰富、覆盖广泛的银行机构体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并通过相关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继续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

  二是引导银行业贴近市场,发展有效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银行服务体系。国务院不久前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我们将引导银行业牢牢把握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带来的重大战略机遇,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积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督促银行业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中央“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消费金融助推消费升级,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特点创新产品。根据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三是促进银行业健全内控到位、运行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银监会将督促银行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加快战略和业务转型,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做实贷款五级分类,真实客观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充足计提拨备,及时识别并化解风险。同时,引导银行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管理,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规范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化解风险隐患。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管理。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严格风险管控,防止理财资金“脱实向虚”。

  四是强化监管有效性建设,完善稳健审慎、协作良好的监管体系。银监会将围绕简化金融结构、防范风险传染、控制杠杆倍数等,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的监管政策框架,提升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应对能力,改进监管工具方法,加强行为纠偏和违规处罚,提高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把握监管尺度,努力解决跨行业监管交叉、空白和重复问题,防止监管套利,降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透明度建设,增强市场约束。

  五是促进形成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逐步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要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引导银行业将理财业务规范为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充分利用技术、网点和人员优势,探索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支持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推进和探索发行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积极促进债券市场发展。

  记 者:确实,抓住了基础建设就牵住了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牛鼻子”,前不久发生的流动性紧张问题也再一次说明了,金融系统的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绝不能掉以轻心。

  尚福林:6月份发生的流动性紧张问题是多种因素叠加引发的。一方面是新增外汇占款下降、节假日现金备付增加、法定存款准备金补缴等外部因素,造成银行流动性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市场对流动性紧张的预期不断增强,即使有富余头寸的机构在对外融出资金时也更为谨慎,从而加剧了市场资金紧张状况。特别是随着银行业务日趋复杂,流动性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增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还需要根据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变化进一步提高。

  这次流动性紧张再次提醒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银行的经营管理都应当遵从审慎原则,不能把风险管理建立在过度乐观的预期基础上。很多人可能会注意到,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将“三性”顺序调整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把安全性放在了首位。不论是1995年,还是2003年的《商业银行法》,都把流动性放在了中间位置,足见流动性的重要性。我们要时刻牢记,安全性和流动性始终是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生命线。(记者 黄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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