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护航 培育金融消费者损益自担
最近央行公告已向G20提交《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并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同时,也要“自担风险”。让金融消费者自担与其收益相匹配的风险,符合市场权责相互的公平原则。
最近央行公告已向G20提交《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并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同时,也要“自担风险”。
让金融消费者自担与其收益相匹配的风险,符合市场权责相互的公平原则。不过,强调金融消费者自担风险,亟需构建良性市场交易秩序、偏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规监管,以及合理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等的耦合匹配,以护航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情权、消费自由权、公平交易权、保护权和投诉权等;否则,过度强调消费者风险自担,既有失市场程序的公平正义,又难以重塑市场的激励相容机制。
可见,完善的市场秩序和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消费者损益自担的必要前提。即要让金融消费者权责自担,首先需赋予其有效的金融知情获取权和消费自由权。而这需要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使金融消费者能有效识别自身购买的是什么产品,风险敞口分布等基本信息,也需推进金融开放,尽可能消除金融压抑,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以理财产品为例,消费者很难从银行的信息中了解其投资的风险资产、投资组合和风险敞口分布等,而既难以满足金融消费者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识别和定价诉求,也很难培育出基于程序正义和市场公平的金融消费者自担损益的市场秩序。同时,当前集体诉讼、辩方举证等市场自律自治机制的缺乏,难以使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把“说真话”作为自利最大化偏好。
同时,当前一些金融压抑问题,很难让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自由权受限下进行损益自担。目前利汇率的管制,市场准入管制下对内对外开放度不足,国内金融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定价,并非是基于供需自利博弈的均衡价格,尤其是利汇率管制下,金融市场基准收益率很难有效覆盖其敞口风险,而基准金融产品都存在风险收益缺口,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护航,那么简单地要让金融消费者风险收益自担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外,现行金融监管立法往往从行政监管需求,而非消费者交易需求来设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且现有金融监管理念过度强调公权他律,忽视市场自律自治机制,同样不利于培育消费者权责自担理念。尽管中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隐性的国家信用背书,但实践中若相关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而破产,消费者可能需数年后才能获得相应赔付,且其获得的赔付可能只是业已受通胀等侵蚀的本金,即国家信用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可见,消费者缺乏一些有效的投资保护和索赔权,要让其风险自担,最终将引发其对资产安全的警示,加剧资金外流和使其不愿持有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当前的关键不仅仅是金融消费者是否风险收益自担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创造有效的市场秩序和制度环境,让金融投资者在市场程序正义和交易公平下真正权责自担。